[导读]本专委会是由从事移动医疗相关产业的政府机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投资等领域(即政、产、学、研、资),特别是承担与移动医疗有关的科研或工程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单位为主,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发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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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移动医疗专委会。
英文名称:Zhongguancun Mobile Internet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Mobile Health。简称:ZMH。
第二条 性质:
(一)本专委会是由从事移动医疗相关产业的政府机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投资等领域(即政、产、学、研、资),特别是承担与移动医疗有关的科研或工程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单位为主,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发起成立;
(二)本专委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三)本专委会是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凝聚、整合、推动、创新”。
第四条 本专委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我国移动医疗产业的深入发展,服务于移动医疗相关产业,协助政府进行移动医疗相关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依托机构: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Zhongguancun Mobile Internet Industry Association)依托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是由IT产业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法人社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移动医疗产业发展政策研究,撰写行业报告,为行业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支撑。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移动医疗产业的需求以及政策建议,为移动医疗产业发展创造和谐的政策环境,促进移动医疗产业整体健康发展。
(三)建立官方网站,在成员间以及与国外移动医疗相关行业、企业、产业联盟、技术学会间建立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网络平台。
(四)通过技术交流、培训、人才互访、联合研发等方式,推动研发联盟的建立。提供技术援助,通过在会员之间建立知识产权优先、优惠共享及专利技术许可优先机制,推动专利池运营。向新兴/潜在的移动医疗产业技术公司提供一系列培训、有针对性的技术援助和协调服务,帮助他们进行相关的能力建设和市场开拓。
(五)加强国内外合作服务,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工作需求,加强分工与协调,推动标准化联盟。为新兴/潜在的移动医疗技术公司寻找各类合资合作伙伴;加强与国外相关企业的联系和合作,建立全球性的人才招聘渠道,推动人才联盟。
(六)推介移动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全产业链企业的生产与销售合作,推动市场联盟。引进适合中国市场的移动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举办国内外移动医疗新技术、新产品展示会和推介会。
(七)组织召开中国移动医疗产业发展论坛或研讨会,创办电子期刊或出版物,定期报道移动医疗产业的发展趋势、行业动态、产品信息、市场和机遇等。
(八)疏通业界的资金渠道,推动投融资对接。利用全球金融资本,解决移动医疗相关企业、公司在项目实施时遇到的资金障碍,并逐步建立起良好的资信,从而通过资本市场获得项目所需的资金。
(九)发布最新的项目动态(招投标信息),推荐适合的移动医疗解决方案、产品和技术目录。
(十)加强与政府公用事业机构及其附属机构、相关的行业协会、律师、金融机构、国际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扩大会员企业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
(十一)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在国际顾问、国内专家的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开展技术援助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十二)通过为移动医疗产业相关企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接受企业赞助,维持自身的持续发展。
(十三)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对接,承接行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课题、应用标准、服务规范等任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国际合作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各项业务。
(十四)不断制定新的发展战略,规范和协调移动医疗行业的相关活动,以促进移动医疗产业在中国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专委会的成员单位分为理事委员、委员两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经过理事委员提名并由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成为理事委员。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经专委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可成为委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专委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有一定规模,技术含量较高的与移动医疗产业相关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投融资机构等,均可自愿提出申请。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具有区域影响力或产业链各环节的龙头单位可优先批准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见表1:
表1 会员类别与权力
相关权利理事会委员委员 |
理事会委员 | 委员 |
专委会的组织及运营决策权 | √ | |
理事成员提名权 | √ | |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 √ |
工作议案及专项活动提案权 | √ | √ |
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 | √ |
参加委员大会和专委会各种工作活动 | √ | √ |
产品、技术、解决方案优先推广权 | √ | √ |
优先参与专委会依法兴办的为会员服务的科技实体 | √ | √ |
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开展项目、解决方案等奖项评选。 | √ | √ |
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得到专委会开发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 √ | √ |
优惠参加专委会举办的专题会议、产品展示和体验活动及成员单位的相关会议和市场活动。 | √ | √ |
获得专委会相关文件以及发布的行业动态、产品信息、招投标信息、市场和机遇等电子期刊或出版物 | √ |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的章程,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专委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建议和有关资料;
(六)不得损害本专委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组织机构设置为:委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一)委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二)理事会由委员大会选举产生,由若干名理事成员单位组成,每届任期2年,换届时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三)秘书处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秘书若干名;
(四)专委会常设四个工作组:技术创新工作组、应用示范推广工作组、标准化协调工作组、专项工作组。若增设其他工作组,需经专委会成员提议,理事会会议表决有半数以上参会成员通过。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委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机构负责人;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委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大会每年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的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理事长任期2年。(理事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大会;
(二)检查委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为专委会日常决策机构,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委员大会的决策职能。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部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专委会成立启动会暨首次会议召开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移动医疗专委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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