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 > 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3)
时间:2011-07-14 11:16 作者:佚名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3)

    [导读]为了加强和推进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业务建设,充分利用临床实践中产生的大量信息开展高质量研究,根据《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特制定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

    标签: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共享系统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基本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基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基地协作单位可参照本基本要求执行。

    附件:

    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项目实施指南(试行)

    1组织实施管理

    1.1概述

    1.2实施保障

    1.3建设组织与分工

    1.4条件建设要求

    1.4.1硬件要求

    1.4.2 软件要求

    2 中医临床术语

    2.1技术要求

    2.2 实施要求

    2.2.1 技术路线

    2.2.2 实施方案

    2.3 考核与验收

    3 数据采集系统

    3.1 技术要求

    3.1.1基本要求

    3.2实施要求

    3.2.1实施筹备

    3.2.2实施步骤

    3.3考核与验收

    3.3.1模板验收

    3.3.2系统验收

    3.3.3数据质量要求


    共6页: 上一页 [1][2]3 [4][5][6]下一页
    【内容导航】
     第 1 页:总则  第 2 页:共享系统的功能要求
     第 3 页:附则  第 4 页:数据仓库及挖掘分析
     第 5 页:条件建设要求  第 6 页:实施方案

    • 聚焦

    点击排行

    本月 本周 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