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这几年,政府对农村健康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加,农村逐步形成了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构成的健康保障体系。但是要想进一步提升农村医疗水平,让农民真正不再有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标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医疗卫生水平要想更进一步,我们就必须认清目前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不足,寻找解决的办法。
1 当前健康保障制度存在的不理想之处
一、农民获取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偏低。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分为经济可及性以及资源可及性。经济可及性低突出地表现为医疗卫生费用增长过快,农民负担沉重,也就是日常所说的“看病贵”;资源可及性低主要表现在医疗卫生资源的城乡配置不科学、农村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足且地域分布不合理、现有村级医务人员数量不足且技能水平偏低、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等几个方面。据2008年长沙市卫生局统计数据显示,长沙市各县区村卫生机构共有1918个,其中执业(助理)医师仅182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852人,乡村医生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者仅34人,占乡村医生总人数的1.8%,中专学历及中专水平者有307人,占乡村医生总人数的16.8%,在职培训合格者70人,占乡村医生总人数的3.8%,这就大大降低了农村居民获得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
二、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满意度不高。该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在长沙县开始试点以来,已经取得了较好成就,但个别基层政府在推广该制度的过程中片面追求参保率,忽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保障效果,从而引起了部分农村居民对该制度的抵触情绪。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以及报销比例的满意率分别只有37.7%、32.3%,这显然是很低的。
三、农村医疗救助尚未大范围开展。医疗救助是保障健康权与生存发展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属于健康保障体系中最低层次的制度安排。根据《长沙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从2005年起各地开始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目前来说,由于受医疗救助资金有限、救助对象难确定以及各部门之间衔接不够顺畅等因素的影响,该制度的覆盖面较为局限。
四、个别政策执行部门对健康保障制度进行规避。比如一些医疗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经济利益,为患者开大量的保外药品,这样就会使患者负担更多的费用,降低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原本功效。
2 提升制度实施效果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一要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健全由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实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在地域上的合理分布;还要加强对农村在岗医务人员的技能培训,以优惠政策引导高素质医疗卫生人才向农村流动,提升基层医务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二要政府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经济可及性。
二、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科学评价机制,避免片面追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现象的发生。“新农合”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农民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所以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应把参保率作为考核政府推行“新农合”成效的核心指标,更应该把该制度在何种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医疗卫生负担作为考核标准。必须要在扩展制度覆盖面的同时,尽可能简化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提高报销比例,拓展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吸引力,让参保农民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逐步实现医疗救助的常规化。作为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一种社会救助项目,医疗救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恢复受助者的身体健康。但目前该制度的执行力度不是很大,作用非常局限。因此要促成该制度实施的常规化,不仅需要政府增加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支持,明晰各部门权责,还需要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加强对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救助制度的社会化程度。
四、坚决杜绝个别政策执行机构对制度的规避。我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作为制度实施主体的政府部门,必须发挥强有力的监管职能,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科学监管;二是各相关部门必须提高责任意识与道德意识,加强自律,积极推进健康保障政策的执行,营造好健康保障制度发展的外部环境,这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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