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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7-14 10:23 作者:佚名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2)

    [导读]为加强伦理审查平台建设,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健康,促进高质量的临床研究,根据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0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以及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2008)、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2002),制定本规范。

    标签: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试行)伦理委员会

    第三章 伦理委员会

    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与其所审查项目的数量和性质相适应。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应聘请独立顾问。

    第十条 伦理委员会对各种资助来源、研究设计类型的项目,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独立、公正和及时的审查。审查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伦理指南。审查内容包括研究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

    第十一条 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审查方式。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时,伦理委员会应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会议前,参会委员应预审送审材料;主审委员应填写审查工作表。

    审查会议的法定到会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并不少于五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单位之外的委员,以及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十二条 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以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快速审查适用于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项目,如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的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研究的风险受益比;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研究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审查。

    快速审查由一至两名委员负责审查。如果审查为否定性意见,或两名委员的意见不一致,或委员提出需要会议审查,快速审查项目应转入会议审查。

    快速审查“同意”的研究项目,由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发决定文件,并在下一次伦理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如果到会委员提出异议,快速审查项目则转入会议审查。

    第十三条 研究方案应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初始审查项目的审查要素包括:研究的设计与实施,风险与受益,受试者的招募,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知情同意的过程,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隐私和保密,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

    第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应对已批准的项目进行跟踪审查。跟踪审查的审查要素包括:再次评估研究的风险与受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保护。

    第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提出“修改”的审查意见,申请人修改后应提交复审申请。复审的审查要素包括:按伦理审查意见进行的修改或说明是否符合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是否认可申请人对伦理委员会建议所作的说明。

    第十六条 审查会议应在送审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到会人数,申请人与存在利益冲突委员离场,经过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审查决定意见可以是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不同意,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批准临床研究项目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标准:对预期的研究风险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措施;受试者的风险相对于预期受益来说是合理的;受试者的选择是公平和公正的;知情同意书告知信息充分,获取知情同意过程符合规定;如有需要,研究方案应有充分的数据与安全监察计划,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保证数据的保密性;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具有相应的附加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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