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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基层医卫机构两年化解长期债务
  • 2011-07-12 10:03
  • 作者:佚名
  • 来源:中国财经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意见》明确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遵循“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的基本原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据了解,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意见》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意见》提出,各地区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意见》明确,各地要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意见》还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的要求,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责任编辑:夜阳 TEL:(010)68476606】

标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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