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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
  • 2010-08-19 15:26
  • 作者:佚名
  • 来源:齐鲁晚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很好,但是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青岛市政府将征求各界意见,建立新农合相关法规,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工作。

农民参加“医保”,八成筹资有望由政府来买单,报销比例可望超出60%。11日,就拟出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青岛市政府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地方立法,在国内同类城市尚无先例。

在《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基金的筹资额度和筹资比例,以及报销比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基金实行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方法,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筹资标准的20%。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平均补偿比例不得低于60%。

条例规定,参合农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补偿;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比例应当明显高于其他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当达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以上。

此外,条例还首次明确了代收机构、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参合农民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暂停其一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基金筹集标准将在国家、省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不低于国内同类城市平均水平,报销比例也将提高。目前,在青岛各区市,参合农民住院平均报销的比例不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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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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