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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新规
  • 2010-08-19 15:18
  • 作者:佚名
  • 来源:西安晚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各地普及实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该制度。陕西省即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入新规定。

省内参合身份转移将有章可循、参合患者急诊观察费用有新规。记者昨日从省卫生厅获悉,我省近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参合身份陕西省转移有章可循

近期,省合疗办针对农民参合身份转移做出规定:参合农民在参合期间,因婚配原因户籍由省内甲县迁往乙县者,由迁出县合疗办向迁入县合疗办开具证明(注明本人在本年度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在迁入县合疗办注册登记,年度内享受迁入县参合农民同等医药费用报销待遇并获得报销。

与基本用药目录接轨

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在继续执行《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陕合疗组办发〔2008〕12号)的情况下,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统一执行现行报销办法并给予报销。

参合患者急诊观察费用有新规

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治疗,根据病情需要确实具备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在入急诊(观察室)后72小时内必须转入住院治疗,否则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接诊医院承担。因参合患者自身原因不能入院的,医院要落实责任人向患者解释并签知情同意书,内容载明一切费用无法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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