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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风向标:广东卫计委确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1)
  • 2013-09-25 15:04
  • 作者:佚名
  • 来源:中国数字医疗网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有关精神,设立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2.取消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工作由相关单位承担。

3.取消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4.取消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

5.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6.取消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7.取消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并入行政许可事项“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

8.取消护士执业证书核发,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管。

9.取消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10.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11.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12.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13.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14.暂时停止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核发,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15.暂时停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16.暂时停止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17.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2.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3.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县级以上政府。

4.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地级市、县级政府。

5.将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地级市、县级政府。

6.将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7.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卫生厅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省卫生厅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3.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4.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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