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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风向标:广东卫计委确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3)
  • 2013-09-25 15:04
  • 作者:佚名
  • 来源:中国数字医疗网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交流合作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规划与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工作,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省级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推动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三)信息与统计处。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参与人口统计数据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承担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统计及家庭奖励扶助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五)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协调。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

(九)基层指导处。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十)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规范、标准;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

(十一)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二)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和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省级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

(十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考核评价处。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市县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指导市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七)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承担人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九)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工作。

(二十)干部保健局(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省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日常工作;创新医疗保健服务方式,提高医疗保健水平;指导各级干部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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