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05-29 09:54
- 作者:李海玲 孙黎薇 皮映秋 李润萍
- 来源:云南网
基本药物制度
基层群众医药花销降低两成
医改让群众受益的一个亮点是基层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目前,全省所有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现了零差率销售;同时在全国率先将村卫生室同步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昆明安宁市、嵩明县等部分县级以上医院也开始推行使用基本药物。省、市、县综合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35%。探索推行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全部取消加成,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中医院等其他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10%。
云南省还分两批遴选了166个省补充药品品种,明确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补充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10%以上。
实行基本药物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采分离”,药品集中采购职能交由省招标采购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从管理体制上完善了招标采购制度。2011年我省中标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与2010年相比平均降低25.11%,按截至目前的累计基本药物采购量测算,可减轻群众用药负担10.63亿元。
调整了基层诊疗收费标准,控制抗生素滥用,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医保基金支付6.5元,个人支付2.5元)。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的开展,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谋求利润开大处方、使用新特药、高档药的不良现象。基层群众个人支付医药费用有所下降,个人支付费用降低了近20%。”省医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
2005年9月1日
下调药品顺差价率
我省就出台并实施了《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将医疗机构药品顺差价率由国家规定的15%降为10%,使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药品差价率成为全国最低。
2006年
限制高档药品用量
省卫生厅提出三级医院药品收入在医院业务总收入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5%,且用药结构比例为5:3:2。即:普通药品的使用量不得低于50%,中档药品的使用量不得超过30%,高档药品的使用量不得超过20%。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首先使用医保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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