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05-30 13:53
- 作者:佚名
- 来源:健康报
近日,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纠风、采供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原则上医疗机构财务处(科)下设立价格管理部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各级医疗机构按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科室(部门)应设兼职价格管理人员。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对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讨论、决定医疗机构收费管理机制等重大事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对医疗服务、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测算;参与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前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许可审核;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审核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用耗材价格,并依据政府医药价格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标准;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对不规范收费行为及时纠正;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及备案;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进行价格公示;接待医药价格咨询,处理医药价格投诉等。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药价格调整、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等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收费行为;要建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医疗机构还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医药价格自查制度、价格投诉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奖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