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 >  广东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3)
广东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3)
  • 2012-10-31 16:39
  • 作者:佚名
  •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1.全面提升卫生应急水平。加快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联网和系统互通,建立全省统一协调的卫生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性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地区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检验检测、协调处置、技术支援、信息互通机制建设。完善应急救援基本装备设备及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健全地区、部门、军地之间卫生应急物资调运机制。建立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演练基地,分区域组建卫生专业队伍。构建公共卫生风险隐患数据库和公共卫生危险因素及事件信息的流行病学风险评估体系,提高综合分析和预警能力。重点抓好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及新发急性传染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对。积极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

2.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进一步完善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由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共同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继续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实验室检验检测网络系统建设,加快建立传染病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加强鼠疫、地方病、结核病、慢性病等专业防治机构建设。完善口腔卫生保健服务网络。统筹区域精神卫生机构资源,通过合并、调整转制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到2015年,实现地市级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全覆盖,100%的县(市、区)建立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均设置心理精神卫生科。

3.加强妇幼保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设备配备、人员配置、科室设置标准化建设,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地市级妇幼保健院达到三级妇幼保健机构水平。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和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将妇幼保健工作纳入村卫生站考核指标。

4.强化卫生执法。以基层卫生监督为重点,以卫生监督基础建设为核心,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改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条件,到2015年底,所有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5.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研究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和跟踪评价专业队伍,推动创建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加强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宣传和贯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合理规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布局。强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配备和能力建设,推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地方/区域分中心规划和组建,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交换平台和监测数据库,逐步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全覆盖。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与事故查处能力建设,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专业队伍,推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卫生学处置标准化配置。

6.加强健康教育体系建设。按照《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推进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建设,重点加强健康教育基地建设,逐步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体系和网络。制订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规范的考核评估机制。完善健康素养监测及干预网络。

(二)健全医疗服务体系,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1.推动“平价医院、平价诊室、平价药包”建设。县、市两级通过将现有部分公立医院改成“平价医院”或鼓励新建民营“平价医院”,使县域范围内至少有一家“平价医院”;在三甲、二乙等有一定规模的医院,至少拿出十分之一的资源开设“平价诊室”;在社区卫生中心、镇卫生院提供用于治疗不同类别小病的“平价药包”。

 

 

2.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突出县域医疗服务网络的基础性地位,以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为重点,着力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比例和服务供给能力,基本形成衔接紧密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继续实施省级财政投资经济欠发达地区县级医院建设规划项目,全面加强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和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排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周转房建设项目。到2015年,实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全覆盖,标准化建设率达到98%,95%的乡镇卫生院设有中医科、中药房。

3.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社区医疗卫生体系。继续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将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保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万至10万服务人口有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上下联动、分工明确、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建立家庭责任医师团队制度,探索开展老年人家庭病床服务,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建立“守门人”制度,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新格局。

4.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坚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强化分类指导管理,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群众满意、综合效益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5.积极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倾斜。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职责,优化各类医院的布局和结构,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以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临床服务辐射能力为核心,开展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启动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推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促进区域医疗卫生服务同质化。推进医院评审制度,促进医院基本建设,重点提高医疗管理、服务和技术水平。到“十二五”期末,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力争有1所医疗机构达到三级医院水平,各地级以上市至少有1所三甲医院,全省建有若干家民营三甲医院。继续开展三级医院对口支持二级医院、地级市以上的医院对口支持乡镇卫生院工作,完善珠三角地区对口帮扶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制度,建立城市医院支农长效机制,县域内就诊率力争达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专栏5公共卫生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重点工程
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分区域建立12支省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卫生应急队伍;推进卫生应急决策指挥平台建设;打造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模式;打造省级卫生应急演练培训基地、省级重大伤亡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和突发中毒事故医学救援基地。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一是加强省、市、县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按照建设标准改造实验室,完善仪器配置和辅助设施,加强生物安全相关条件建设;进一步完善传染病监测网络。二是支持省级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结核病、皮肤性病等慢性病防治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备;进一步整合资源,推进珠三角地区成立慢性病防治中心。三是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四是支持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规范化建设,在全省各个乡镇、街道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配备冷藏车、冷库、冰箱和冷藏包等设备。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支持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基本建设;支持市、县职业病防治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野外作业装备配置。
妇幼保健体系建设:支持省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县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备出生缺陷筛查设备,为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备出生缺陷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设备。
健康教育体系建设:支持省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市级教育基地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设施建设。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置监测仪器和数据采集分析软件;选择技术水平较强的检测机构建设4-5个区域合作实验室;完善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体系,建立20个省级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

6.进一步完善医疗急救体系。建立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网络,加强医院急诊科建设,增强医疗救援能力。建立分布合理、管理规范的急救机构和急救专业人员培训基地,到2015年,实现县以下城乡急救体系全覆盖,各地级以上市和80%以上的县建立标准化急救(指挥)中心。建立省医疗急救质量控制中心,健全医疗救治体系的评估、考核机制。优化布局,调整采供血机构设置。加强血站实验室的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逐步扩大核酸检测技术应用。完善血站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采供血机构质量监控和管理。

(三)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1.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覆盖面。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逐步将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精神卫生、卫生应急等重点任务纳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转变服务模式,开展主动、连续和综合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责,建立完善考核机制。

2.全面实施妇幼安康工程。以农村地区为重点,消除严重影响妇女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危险因素,实施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以“两癌”筛查为重点的妇女常见病防治、儿童保健管理、儿童发育与行为障碍筛查干预等项目。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通过建设区域共享的网络信息化平台并加强应用,规范、保障并促进妇幼安康工程落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疾病。到2015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96%和98%以上。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覆盖率分别达到80%以上和50%,重症地中海贫血发生率比2010年下降50%,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采取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比例达90%以上,孕妇梅毒筛查覆盖率达60%以上,逐步提高妇女常见病检查率,减少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发生。

 专栏6 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程
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依托省、部属大型医疗机构加强医学学科建设,构建辐射华南地区的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
  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在东西北地区建设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构建技术领先、设施先进、功能完善、协调发展的区域医疗中心框架。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支持省、市、县三级医院建设临床重点专科,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区域龙头地位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系建设:支持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设及基本设备配置;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中心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排乡镇卫生院建设职工生活周转房项目。

3.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继续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机制,深入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全面落实针对艾滋病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的有效干预措施,健全免费检测和咨询网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到2015年,全省艾滋病监测哨点达到119个。加强梅毒、丙肝的实验室检测和规范化诊疗。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强化结核病归口管理和治疗,扩大耐多药结核病筛查和治疗范围,积极应对流动人口结核、结核与艾滋病双重感染和结核耐药性等问题。加强霍乱、登革热、流感、狂犬病、鼠疫、SARS等急性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控。建立全省急性传染病监测信息数据库,提高预测预警与防控能力。加强免疫规划工作,提升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率和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质量。继续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实现消除麻疹目标并维持消除麻疹状态。实施肝吸虫病防治、消除疟疾行动计划,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加强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完成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补种,开展重点人群乙肝疫苗接种,进一步降低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和乙肝发病率,至2015年,5岁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低至1%以下。

4.加强慢性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口腔卫生等工作。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服务平台,以规范化管理为抓手,积极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肿瘤、口腔疾病等慢性疾病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癌症早诊早治工作,在重点恶性肿瘤高发区开展筛查。在各级医疗机构推行35岁以上首诊患者测量血压制度,在80%以上的社区和卫生院开展血糖测定服务。实施高危人群健康管理、生活方式指导和干预。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达到60%.加强脑卒中的筛查和防治,控制脑卒中发病率。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积极推广精神病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康复模式,全面推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和治疗工作规范。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全省精神疾病监测点。加强龋病、牙周病和常见致盲性眼病防治。

 专栏7 健康行动计划
重大疾病防控:加大性病、艾滋病、结核病、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力度,消除麻疹,落实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等重大及新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科学研判并及时处置霍乱、登革热、流感、狂犬病、SARS等急性传染病疫情,推进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实施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综合防控项目,规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和治疗。
重点人群健康:加强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建立健全出生缺陷三级预防体系,防治重症地中海贫血等致死致残的先天性疾病。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政策。加强职业健康监测及职业健康促进。继续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
健康危险因素: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建设,促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养成和健康素养提高,加强饮用水安全与环境卫生监测,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减少烟草危害。

5.加强职业病防治。按照“规模、功能与地方职业病防治任务相适应”原则,健全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和防治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服务和科研能力。开展对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实施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强化重点职业病防控。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升职业病诊治水平。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和职业健康促进工作。

6.大力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组织实施“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和“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积极弘扬健康文化,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大力开展控烟工作,加强控烟健康教育与宣传,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积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和无烟单位。至2015年,全省居民具备基本健康素养的人数比例达10%以上,健康素养综合干预活动覆盖人群率达80%,城乡居民吸烟率在现有基础上下降5%以上。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及50%的县(市、区)开展“健康121”行动,每个地级以上市至少创建两个示范单位。

7.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扎实推进各项卫生创建工作。以卫生创建活动为平台,大力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城乡除“四害”工作,加大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建设健康城市、健康镇(村)活动。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或建成前(后)水质监测工作。至2015年,国家卫生城市达15个,省级卫生城市达23个;省级以上卫生县城覆盖率达40%,省级以上卫生镇覆盖率达15%,各地级以上市均创建有省级以上卫生镇,珠三角地区国家卫生镇达100个;省卫生村人口受益率达13%.

8.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全面推进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监测能力。开展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全面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继续实施消毒产品及涉及饮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检。加强以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为重点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提高放射诊疗许可率和防护水平。全面加强卫生综合执法,完善执法稽查制度,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9.做好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努力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可及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儿童享有与户籍儿童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强化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促进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公共卫生服务。

(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医疗保障和商业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整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全省城乡统筹。编制出台广东省医保诊疗常规,发挥医保对医疗行为的引导、监督和协调作用。

1.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筹资水平,健全新农合动态筹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水平。扩大门诊统筹覆盖面,提高补偿水平,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实现门诊统筹全覆盖,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及重性精神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补偿范围。提高住院报销补偿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5%以上,封顶线15万元以上。推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适当扩大病种范围,提高对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通过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使重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90%。

2.完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异地务工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在校大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建立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加快推进门诊统筹,进一步做好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推进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保障水平差距。完善和总结推广医保“湛江模式”等经验,做好在基本医疗保障中引入商业保险进行经办服务和利用商业保险杠杆强化大病风险保障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医疗合理用药。

1.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建立健全以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为基础的基本药物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动态调整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基本满足基层群众就医用药需求。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保障体系和补偿政策,对医疗卫生机构因取消药品销售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进行补偿。

2.建立和规范药物采购保障机制。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建立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集中采购。进一步规范药物、医用耗材的采购保障工作,对药物目录、药物定价、招标采购、配送管理实行“四统一”,实现基本药物保障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的目标,逐步建立较完善的基层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3.加强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科学合理使用药物的监管机制,建立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进一步完善药物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强化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形成合理用药习惯。加强抗菌药物准入管理,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制订实施广东省医保诊疗常规,发挥医保对用药、检查的监督、引导作用。

(六)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新型管理体制机制。

1.科学规划公立医院布局。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布局、均衡配置的原则,科学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确保医疗卫生用地布局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医院类别、规模、布局、结构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标准,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次分明、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建设。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办城市综合性医疗机构,新增和存量调整的医疗资源,要优先支持儿童、妇产、传染病、康复、精神病、皮肤病、老年关怀和肿瘤等专科医疗机构建设。通过结构调整整合部分公立医疗资源,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比重,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为民营医院发展留下空间。引导资源富余地区将城市一级、部分二级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建立公立医院管理新机制。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建立可持续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确保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准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完善医院质量控制体系,推广疾病诊疗规范、单病种质量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建立医疗技术风险监测、预警、报告、管理制度。提升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建立健全医院三级质量控制网络,提高全省医疗机构专业医疗质量水平。

4.建立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加大卫生法制宣传力度,提升医患纠纷化解和突发事件防控处置能力,进一步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办院宗旨,强化医学人文教育,建立制度化、经常化的医德医风教育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大对医疗机构运行状况的监管。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七)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1.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完善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和补助政策,促进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

2.培育名院名科名中医,推进中医药进社区、进农村。抓好中医药高层次和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培养一批中医药创新型人才,造就一批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物和学科带头人。支持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一批特色明显的“名院”和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及重点专科、中医药特色专科。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缩小区域中医医疗水平差距。开展面向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中医药基本知识、技能与适宜技术培训,健全中医基层服务网络。

3.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构建多元化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格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治未病”工作运行机制,制定规范的技术方案和服务流程,建立完善“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评价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预防保健服务需要。

4.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常见疾病、重大疾病、疑难疾病、亚健康的中医药防治方案研究,积极探索中西医结合的基础与临床研究新思路、新方法,建设全省中医药科技创新基础平台。

(八)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促进健康产业多元化发展。

大力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民营医疗机构在准入、服务质量监管、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税收、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产业,推动老年护理、心理咨询、口腔保健、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产业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民营医院相关监管制度和政策。

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完善医药行业发展政策,选择新医药、医疗器械等产业作为主攻方向,推动我省健康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造医药产业和医疗器械民族品牌。

共4页: 上一页 [1][2]3 [4]下一页 [查看全文]
标签:医疗卫生十二五规划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