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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强调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管理
  • 2011-05-29 21:26
  • 作者:佚名
  • 来源:卫生部

在近日由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纠风、采供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原则上医疗机构财务处(科)下设立价格管理部门,明确一名财务处(科)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设有床位且500张床位以下设立1-2名,501-1500张床位设立2-3名,1500张床位以上设立3-5名;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科室(部门)至少设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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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该规定明确指出信息化管理在现今医疗机构中的作用:1.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软件系统操作与维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与安全性;进行医药价格调整时,系统必须有调整记录。要加强对数据处理过程中修改权限与修改痕迹的控制;加强医药价格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件的存储、备份及保管。


 

【责任编辑:焕东 TEL:(010)68476606】

标签:医改  医疗信息化  价格管理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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