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10-14 10:48
- 作者:佚名
- 来源:互联网
卫生部网站10月14日发布《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及《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通知指出,卫生部决定在北京市等22个省(区、市)部分区域和医院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推荐1-2家符合条件的县级医院参加试点。
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医政发〔201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在北京市等22个省(区、市)部分区域和医院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现将《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省份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区域和试点医院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将试点工作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医政司。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推荐1-2家符合条件的县级医院参加试点。请各试点省份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推荐试点医院名单》(见附件),于2010年10月18日前报送我部医政司。(来源:卫生部网站)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邓一鸣、胡瑞荣、焦雅辉
电 话:010-6879284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E-mail:mohyzsylc@163.com
附件:
1.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推荐试点医院名单
试点医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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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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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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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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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试点医院”包括卫生部指定试点医院和本省(区、市)推荐试点医院。
联系人:
手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