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1-25 17:58
- 作者:佚名
- 来源:健康报、人民网
强调社会责任比以往更迫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第五人民医院
院长 王泽军
医疗服务新常态凸显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医疗服务作为民生的重要内容,仍然是政府工作的重点。公立医院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提升绩效,但是这种管理方法的改进应该有利于医院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而不是相互抵牾,更不能背道而驰。由于医保制度的捆绑,群众对公立医院的依赖程度越来越紧密。医院经济吞吐量巨大,业务收入动辄数亿数十亿,员工人数以千计,医院本身就是一个大型的社会组织,医院行为对社会影响甚大。在政府密集出台深化医改措施时,公立医院应该作为体现政府导向、切实推进医改的主力,从而带动其他医疗服务机构一起,做好改进医疗服务的各项工作。可以说,强调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迫切与必要。
履行社会责任是公立医院院长的政治责任。医院的社会责任绝不是下乡义诊、抢险救灾、救治“三无”病人那样简单。在当前形势下,严格按照政府医改举措抓落实,合法合理地组织经济活动,创新医疗健康服务等,都是体现社会责任的现实任务。院长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人本意识,把履行好社会责任视作法定代表人的政治责任。
各项医改措施的推出都有其现实针对性,虽然各医院情况有差异,但院长要有很强的大局意识坚决贯彻执行,不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不少医改措施会降低医院业务收入,有的需要医院调整内部运行增加成本。如药品零差价,浙江省在前几年就已经全省推开,余杭区的补偿比例是“811”方案(零差价后减少收入的补偿办法:80%提服务价格,10%提高医保报销,10%由医院自己消化)。各家医院通过努力,加强管理压缩非医疗活动运行成本,实现了药品零差价改革顺利实施。今后还会有更多的医改措施,如按病种收费、临床路径等,对院长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都是一种考验。
医院有巨大的货币吞吐量是毋庸讳言的,关键是要合法合理地组织好经济运行。目前公立医院实行差额预算补助,即医院的很大一部分开支需要从医疗服务中产生的结余来支付,这也是政府赋予医院的一项重要任务,确保员工利益,确保公有资产保值增值。院长要树立责任意识,所谓合法,就是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医保部门的费用规定,按照卫生部门的业务许可开展医疗服务。所谓合理,就是医疗服务项目能适应社会需求,费用标准和社会消费水平相匹配;对业务活动的激励和制约应该体现正确导向;在引进高端技术与推广适宜技术之间有个动态平衡。
群众中存在多种不同层次的需求,满足这些需求是医院的责任,医院的服务业态也会发生变化,如日间病房、日间手术、医养结合等,人文情怀和创新精神将会成为医院文化的重要核心。
呼唤院长们的家国情怀
——湖南省儿童医院副院长 李爱勤
《办法》首次提出院长要有“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还特别强调,院长要自觉履行医院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公立医院是国家医改的重要承载者,担负着国民绝大部分基本医疗的保障任务,但也面临因医改政策变动带来的利益变局。作为公立医院的院长,既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又要引领医务人员正确理解医改,积极投身医改。在确保质量、安全和效率的前提下,带领员工面对超负荷的工作压力,要持续推进医院平稳发展,这些都考量着院长的政治担当和大局的驾控能力。
当前,我国公立医院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都是社会发展中暂时或是必须的阵痛,院长要有足够的思想认识和心理准备。一方面,医改在平衡利益的过程中,医院需要转变既往的观念,并适时地调整自己的利益期待。当院长的应该知道,医院是整个医改“作业链”上的重要一环,绝大部分政策的落地要通过医院层面的执行来体现,不能走调,不能走神,更不准走形。另一方面,在参与医改的实践过程中,需要有主动分担的境界觉悟和精神担当。
评价一个医院,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范畴内,就是评价这个医院的院长。公立医院需要体现更多的公益精神,释放更多的正能量,这些需要一个政治可靠、德才兼备的院长来主导引领。医院的发展要基于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上的同步,大医院要带动基层医院同步发展,形成系统平衡发展的行业格局。院长身上的担子很重,既要担纲医院总体规划的设计师,又要成为系列工作的统计员和质检员,在国家利益、患者利益和医院利益上做好选择。
医改已经进入深水区,需要通力协作来打通“最后一公里”。《办法》的发布,既是党管干部的政治需要,又是时代的责任使然。医疗是国家民生工程的重头戏,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社会期待特别高。医院院长这个职务被赋予更多的国家意志和人民期待。
专家视角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黄二丹
选拔任用更灵活
目前我国大多数院长的选拔和任用主要采用以党委和政府直接任命的“医而优则仕”的选拔和任用模式,尚未形成现代医院制度下的职业化院长选拔程序。本轮医改以来,部分试点城市开始探索对公立医院院长的公开招聘,但国家还没有出台院长任职资格标准的相关文件。《办法》明确了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四种选拔和任用机制。这有利于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分地区和医院级别进一步制定职业化院长任职资格标准,有利于将管理学历教育和管理专业化培训纳入任职资格标准,也有利于探索和规范更适合我国公立医院院长的选拔方式。
让内行人上岗
医院管理专业化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医院管理的特殊性,具有医学背景的复合型管理人才能更有利于医院的管理。因此,《办法》提出“具有五年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领域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三级医院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三级医院的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明确“医院行政领导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认可的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医院院长的专业化。
在实践中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的管理还受到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治理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立医院院长的权责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职业化院长人才市场有待形成。因此《办法》必将在公立医院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在院长管理专业化建设方面和职业化院长的流动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通过推进我国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和专业化,助力具有我国特色的现代医院制度建设。
行为与责任挂钩
我国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是一种行政授权,这种授权往往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单独决定的,还需要人事、编制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办法》明确了“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并通过“院长和党组织书记任职后,由主管机关(部门)与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强化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院长行为的行业管理权,通过目标责任管理将院长行为与“本地区医疗卫生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同时鼓励“探索建立与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取消行政级别和创新编制管理改革等相适应的领导人员管理政策”的创新,但这两者尚需在实践中有效结合。
考核评价有新方向
对于职业化院长的管理,严格的考核和监督体系必不可少,既要考核管理医院的医疗服务与业务指标,也要考核院长的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医院的战略性经营水平、核心竞争力培育水平等。但目前我国还缺乏一套相对统一的院长考核体系,院长的激励约束机制也还不够完善。《办法》对院长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约束机制及其之间的衔接指明了方向。例如“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具体内容根据本地区医疗卫生规划和医院实际确定”,但考核评价如何与任期目标紧密结合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延伸阅读
日前,中组部分别会同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5个办法),对这些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育管用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为建设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提供制度支撑。
其中对公立医院,积极推进职业化建设,强调领导人员要落实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弘扬职业精神,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一般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同时,对中小学校、科研事业单位和公立医院,要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对科研事业单位和公立医院,要求落实在内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自主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履行公立医院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坚持依法治院、以德治院,善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五年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领域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三级医院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医院行政领导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认可的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