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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面临重大调整,国家改革方案曝光!
  • 2016-11-25 17:22
  • 作者:佚名
  • 来源:中国数字医疗网

近日,一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征求对《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函”在微信圈内疯传,《意见》指出,最终目标是要有利于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 要有利于医保、集中采购等政策的衔接配合,要调动定点机构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积极性; 要有利于促进公立医院改革, 完善各项体制机制。针对广受行业关注的8大焦点问题,HC3i中国数字医疗网进行了整理归纳:

1、原则上按照(药品)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文件指出,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剂量单位制定该通用名称药品统一的支付标准,逐步通过选取代表品并计算差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的支付标准,有关规则可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应单列代表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专利、独家药品:谈判确定支付标准。

2、同类价格比较或将被引入

支付标准主要依据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数量等因素制定,也可以探索引入同类药品价格比较、其他地区价格参考、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因素和办法,通过加权平均、中位数或者分位数等方式计算相应品规的平均价格,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3、支付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文件强调,支付标准要根据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药品实际供应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要加强对支付标准执行情况和药品实际市场价格的监测, 如出现支付标准与实际市场交易价格相差过大、支付标准显失合理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 应对支付标准及时进行修正。文件还要求,支付标准的调整要做好信息采集和共享。各地要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探索建立药品信息采集平台......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机制, 共享支付标准、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监测以及大型药品交易平台、交易市场的药品价格等数据信息。

4、对比销售价或将给药品市场格局带来重大影响

文件指出,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等于支付标准的, 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 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 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支付费用。按药品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的情况下, 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出售药品的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 医保基金仍以支付标准为基准支付费用, 在临床必需、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 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 按黑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值得警惕的是,大型药品交易平台、交易市场的价格也被纳入其中,像零售药店、网上药房、商业批发的价格,也将面临寒冬。

5、支付标准制定实施后的效果评估和分析工作将更为细化

文件指出,支付标准制定实施后,各地要做好效果评估和分析。在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费用负担水平进行评估的同时,要从药品价格、使用量、费用、用药结构等多方面客观评估改革效果,及时调整完善政策。各定点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本单位所销售药品的零售价格、支付标准等信息。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费用、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等指标的考核,避免转嫁负担,损害群众利益。

6、支付标准与药品实际交易价、实际供应价挂钩

“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一旦被纳入实际参考数据,这也就意味着已省级药品集采将被彻底击穿防线,尤其是随着愈演愈烈的试点城市药品采购(GPO)浪潮的蜂涌而至,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下行曲线日益明显。这还不包括省级入围、片区确标的“二次议价异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医院再次压价。值得警惕的是,大型药品交易平台、交易市场的价格也被纳入其中,像零售药店、网上药房、商业批发的价格,也将统统难逃天网。

7、改革方案年内出台

征求意见稿最后,要求2016年,各省要按照文件精神,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实施支付标准管理的药品范围、价格信息的采集和标化、支付标准计算方法和流程、使用办法等内容。

8、定价权由发改委转移向医保部门

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但把通过一致性评价作为能否到达支付标准的一个条件,这事实上是将支付标准间接变为一个“天花板价格”,类似于2015年6月1日药品价格放开之前的“最高零售价”。

那么这样一来,当年发改委作为价格制定者的角色其实是通过医保支付平滑过渡到人社部门,由于能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毕竟是少数(至多在时间顺序上通过的前三才有价值),人社部门显然在新形势下承担了更大的价格机制形成作用。

附:部分省市的试行医保支付标准

从各省实践来看,医保支付标准的价格数据采集来源,不外乎三种:采购平台采集、医疗机构上报和发改委价格监测。各省份的试点经验,将是此次人社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规则的重点参考。

安徽省:2016年11月15日,安徽省医改办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而言:安徽省按全国最低价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具体而言:文件要求建立医保支付价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全国省级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及安徽省带量采购谈判情况,动态调整医保支付参考价,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医保支付价调整方法,有3个参考原则:

1、参考省级中标价。依据2014年以来公布的全国各省最近一次省级集中招标中标价格的最低价,调整相应药品的医保支付参考价。

2、参考平均幅度。依据统计分析相关药品全国最低中标价与安徽省医保支付参考的平均降幅(算术平均值),对仅有安徽省中招标采购中标价的药品,统一按平均降幅调整医保支付参考价。

3、参考相关政策。属于非省级中标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没有政府定价的按照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销售。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以全国统一价作为医保支付参考价;国家谈判药品属于安徽省医保目录内的,以谈判价格作为安徽省医保支付参考价。

重庆市:重庆市医保支付标准将根据各厂牌药品在其他省(区、市)的时机购销价(无购销价的药品采用中标价)和上一年度重庆药品交易所成交均价情况确定。试点范围是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额前300位的医保药品以及与其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

将同通用名、剂型、规格的所有药品一组,采集组内个厂牌药品在其他省市购销价,以同组普通质量层次(国产GMP)的药品在各省市的购销均价计算平均值。若药品的购销均价低于平均值的,以平均值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药品的购销均价高于平均值的,分厂牌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有3个及以上购销价的,以该药品购销价低的后3位的均值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有2个购销价的,以低的购销价位支付标准;只有1个购销价的,在购销价的基础上,下降一定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浙江省:2015年以2014年新一轮基本药物和其余全品种药品中标价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自2015年起的每年12月份,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中位数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具体操作方法是按产品(商品名)品规计算该药品实际采购量、价的加权平均值。

福建省:2015年9月份,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福建省从明年开始执行医保药品新的支付标准,新标准将动态调整,每年度更新一次,从次年1月1日起施行。支付标准的原则是根据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名称,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入围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新一轮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由医疗机构自行阳光采购的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价格支付。另外,非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未入围医保药品的,首先以该药品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作为医保支付限额;未能采集到中标数据的药品,以该药品在省内前两年(2013-2014年)定点医疗机构平均销售价(扣除加成后)作为医保支付限额;其他未入围医保药品以及尚未公布医保支付标准(限额)医保药品,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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