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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急救门并非特例:专家呼吁加强急救服务动态监控
  • 2015-12-07 14:16
  • 作者:佚名
  • 来源:法制晚报

近日,一名南航乘客在飞机飞行中突发急病,就医过程却遭遇一波三折,并险遭不测。一时间,作为医疗服务活动的前沿窗口,院前急救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急救法,没有全国性的院前急救医疗管理制度,导致各个地方各自为政,乱象丛生。为此,亟需强化院前急救医疗管理的顶层设计,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指挥监管平台,依法规范城市急救医疗网络的管理。

因被撞伤接受急救治疗并死亡

事实上,因为院前急救不当致死的医疗纠纷也并非特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在2014年8月宣判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就是例证。

此案源于2009年7月,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林某撞伤,林某在接受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急救和住院治疗后死亡。2010年7月,林某的继承人潘某等人起诉至原审法院称,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拒绝家属要求,舍近求远、舍好取次,延误最佳抢救时间;在实施抢救中,未告知家属治疗方案,术后拒绝家属探视,剥夺家属知情权;林某去世后,不顾家属提出送往顺义殡仪馆的要求,将尸体送到无尸检授权的顺义区法医院,造成尸检无效,又进行二次尸检。

潘某等人认为,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救治行为存在过错,给家属的人身和精神造成重大损害,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红十字会急救中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死亡赔偿金199548元、丧葬费3133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7390元、医疗费和救护车费用及运送尸体费用13663.54元、交通费10918元、食宿费10800元,家属的误工费13231.41元以及其他费用。

红十字会急救中心辩称,其接到患者林某的医疗急救报警后,及时出车,并就近将患者送往首都国际机场医院,但值班医生告知该院无脑外科并建议转院,综合考虑救治能力、当时交通状况和绿色通道等情况,经征得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将患者转到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所属医院救治,终因患者病情危重救治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其家属要求将尸体运至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尸检,有林某家属亦签字,整个过程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不同意林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认定急救中心承担50%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红十字会急救中心与案外人李某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二者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对林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最终确定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为50%。

2014年2月,原审法院判决: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支付潘某等人医疗费6309.27元,救护车费用105元,运送尸体的费用262.5元及尸检费用1000元;死亡赔偿金91172.5元;丧葬费15669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驳回潘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十字会急救中心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查明,经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医学会对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该医学会作出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之后,原审法院又依潘某等人申请,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999急救车在转送过程中,未与目的地医院保持有效、畅通的联系,致使被鉴定人送至无神经外科的机场医院,再次转送,延误救治时间,存在医疗欠缺;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术前输液量过大,存在医疗过失;医方的病例材料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存在医疗缺陷;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严重颅脑损伤是导致被鉴定人死亡的共同原因,并据此得出医疗过失参与度考虑为D级(40%-60%)的鉴定结论。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予以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议对急救服务进行动态监控

近年来,因急救人员不能及时到达急救现场,耽误伤病员抢救,引发的医患纠纷屡屡见诸报端。统计发现,在医生被起诉的案件里,急救医生和妇产科医生被诉的比例很高。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也处理了一些院前急救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日前召开的以“医疗急救体制反思与变革”为主题的第94期蓟门决策论坛上,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讲师邓勇分析说,我国没有厘清和界定急救范围,急救流程不规范,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缺乏质量体系、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持续性评估机制,一旦出现问题,事故责任认定就面临诸多挑战。同时,法律规定中,急救人员准入制度,从业急救培训制度以及社会急救经费财政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急救医护资源短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针对当前公共体制急救方面存在的问题,邓勇建议加快急救立法,明确急救的职责,统一急救的执控标准,规范急救流程以及原则,进一步量化和完善硬性标准做出相应的细则指导;建立更加严格的急救人员准入考核制度,完善急救培训制度,通过提高待遇等鼓励性措施,而不是降低准入门槛来保证急救医疗的数量和水平优势;设立专门的社会急救经费财政保障制度,避免急救机构为生计而算计。

“同时,加快设计急诊分级和运诊制度,通过统一调度平台进行指挥监管,实时动态地监控急救服务,在有突发事件或者有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过指挥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的指挥调度;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监管,利用现有道路视频监控和GPS地图系统,建立一个实时道路信息共享平台,并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指挥监管平台,对急救服务进行动态监控。”邓勇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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