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4-24 10:07
- 作者:佚名
- 来源:卫计委
WS/T450-20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解读
一、标准起草的背景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2003年起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一项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为我国8亿多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是专门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业务管理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提高新农合的科学管理水平,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和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使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能够实现“统一平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数据挖掘”的目标,构建统一、规范、安全可信的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研究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成为当务之急。
二、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构成、功能要求以及系统总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开发、部署和应用;建设单位可依据本规范对开发单位提出建设要求。
三、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
本标准为第一次制订,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的修订原则是:
(1)满足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需要;
(2)在汇集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功能规范、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功能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功能需求;
(3)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特性,规范所有功能描述;
(4)在遵循并采纳现有相关国家与行业标准基础上,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征而制定;
(5)遵循实用性、通用性、可操作性、可扩展性原则。
四、确定重要内容的依据
在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制定的基本框架下,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相关内容。本标准在研制过程中依据和参照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主要有: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国标委高新[2002]42号)、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工程管理(国标委高新[2003]7号)、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8号)、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6]453号)、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08]55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规范年修订版>(卫办农卫发[2008]127号)、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卫生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据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据元值域代码》。
五、需说明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县级业务应用系统和省级管理平台。县级业务应用系统的功能规范适用于县级新农合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管理,同时也可用于市级统筹地区新农合业务系统的设计开发。省级管理平台的功能规范只适用于省级新农合管理平台的开发。
规范中基本功能在系统设计开发中必须满足,而扩展功能则可根据已有条件选择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实施。
共4页: 上一页 [1]2 [3][4]下一页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