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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住院两本病历 医院被判赔61万
  • 2012-07-30 09:50
  • 作者:佚名
  • 来源:东方今报

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后称济源市二院)在与贾某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因出现两套不同的病历,致使鉴定医疗过错的依据无法确定,最终法院推定济源市二院有过错,并判令该院向贾某支付巨额赔偿金。7月29日,被告济源市二院将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事件 两套病历现身法庭

2010年3月16日,原告贾某因车祸被送往济源市二院救治,经诊断主要为急性重型闭合颅脑损伤。同年5月贾某出院,出院医嘱一个月后复查,并建议两个月后做颅骨修补术。贾某出院后因身体不适,于2010年6月29日再次到济源市二院检查,并被诊断为脑积水。

2010年7月6日,贾某在济源市二院实施右侧脑室一腹腔分流术和开颅血肿清除术。贾某家属称,在第二次住院手术后数小时内,医院未对患者病情进行观察和采取应对措施,致使原告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遂将该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具了两套贾某第二次住院时的病历,均加盖有被告医院病案复印件专用章,但两套病历中存在多处不同,如病历的书写、住院病室、现病史记录、既往史记录、体格检查以及专科检查记录等。其中一套病历,原告称该套病历复印在先,记录的出院情况为患者显嗜睡状态,而另一套复印在后的病历,却未记录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

被告济源市二院对本案中的第二套病历并不认可。该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患者的第二套病历并非其主治医生所写,而是转科医生在实习时所写,本不应放入档案,之所以两套病历同时出现是因档案管理出现差错。该院并无伪造病历,也没有刻意掩盖或更改事实的恶意。

该院同时称,即便两套病历同时出现,也不能说明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根据临床医学理论,脑积水可导致木僵,即所谓的植物人。也就是说患者患脑积水,不治疗也可能产生目前的后果,治疗也不一定完全康复,只是有可能好转或恶化。2011年2月24日,济源市医学会曾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证明该院此次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法院 推定侵权责任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是有效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判断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基本上要依赖医疗鉴定,而进行医疗鉴定不可或缺的就是患者的住院病历资料。患者同一次住院,只能有一份客观、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住院病历。本案中,原告第二次在被告处治疗时同时存在两套病历,且两套病历中存在多处不同。

庭审中被告济源市二院并未对为何存在两套病历进行合理解释,致使鉴定医疗过错的依据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伪造病历,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61万余元。

济源市二院不服判决,向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日,该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责任编辑:晓一 TEL:(010)68476606】

标签:济源市二院  医疗纠纷  电子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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