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8-31 10:55
- 作者:佚名
- 来源:医药经济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医疗机构不缴费不给处方,甚至缴了费也不给处方的做法,显然已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为维护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电子处方书写应使用通用药品名称,不得书写商品名。同时,处方后必须为患者打印纸质处方,或者应患者要求打印处方,患者可以选择在医疗机构或到零售药店购药。这样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医疗保障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才能满足《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中“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负担”的指导思想。
在门诊统筹试点中解决
正在进行的门诊统筹试点,同样受到政府和社会广泛的关注。门诊统筹试点为真正惠及于民,应该将社会药房纳入门诊统筹,打破医院对药品价格的垄断。在门诊统筹具体实施中,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现有零售药店在药品供应方面的补充作用,减少财政投入,实现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是,如果门诊统筹实施中不能解决电子处方合理向零售药店流动的问题,就会缩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电子处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医改的障碍,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负担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令人欣喜的是,个别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已经对门诊统筹开展了试点,明确要求“进一步扩大医保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逐步实现患者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自主选择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并对实现医药分开进行了有意探索,对医疗机构范围内实现电子处方实时网络化管理做出了科学安排,为实现医疗机构门诊处方的合理流动做好了准备。
作者:宋民宪,江西中医学院药事管理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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