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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处方成医疗机构药品垄断的帮凶
  • 2010-08-31 10:55
  • 作者:佚名
  • 来源:医药经济报

如果门诊统筹实施中不能解决电子处方合理向零售药店流动的问题,就会缩小基本医保受益面,电子处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医改的障碍,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负担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为提高医疗效率,目前很多医疗机构已经开始使用电子处方,并逐步向基层医疗机构普及。据了解,电子处方在信息化和网络时代为医疗机构实现现代管理提供了新的工具,为方便患者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大中城市和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中的普及率接近90%。

但是,推行电子处方后,很多医疗机构不给患者提供纸质处方。据在湖南、湖北、江西等14个省、73个城市对116家医疗机构的一项调研显示,实行电子处方的有102家,但近70%的医疗机构不提供纸质处方。其他城市医疗机构在推行电子处方的过程中,亦存在类似情况。

一些医疗机构在数字化医疗机构建设过程中将电子处方利益化,电子处方逐步演变成医疗机构控制处方外流、垄断处方药销售、增加收入的工具,成为医疗机构新的实现药品垄断的工具,值得警惕。

防止新垄断

在实行电子处方以前,门诊医师进行诊疗后即给患者开具处方,患者凭处方划价、缴费后取药。在实施电子处方的医疗机构,患者缴费后才能获得处方,与惯例的差异就是,交费前获得处方和缴费后获得处方,使患者失去了知情权和选择权。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患者只有缴纳药费才能获得处方的做法,有违《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零售药店同品种、同规格、同一厂家生产的药品价格普遍低于医疗机构是不争的事实。有资料显示,同一厂家的医院招标挂网进货价格,可以是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的5倍;医疗机构看诊时不提供电子处方,特别是不缴费就不给处方的做法,变相限制了患者持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品,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患者的不满。电子处方被医疗机构垄断的问题不解决,切实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就是一句空话,实质上就是阻碍了医改新政的推行。

律师界认为,医疗机构不提供纸质处方不仅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同时也构成了对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害。患者到医疗机构看病,与医疗机构之间构成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诊疗服务的法律关系,医疗机构的义务包括为患者诊断疾病、做出治疗方案(手术、药物等);二是药品买卖的法律关系,患者有权知道购买的是什么药品以及是否选择购买该医疗机构药品,患者是接受诊疗服务和购买药品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医疗机构不缴费不给处方,甚至缴了费也不给处方的做法,显然已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为维护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电子处方书写应使用通用药品名称,不得书写商品名。同时,处方后必须为患者打印纸质处方,或者应患者要求打印处方,患者可以选择在医疗机构或到零售药店购药。这样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医疗保障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才能满足《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中“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负担”的指导思想。

在门诊统筹试点中解决

正在进行的门诊统筹试点,同样受到政府和社会广泛的关注。门诊统筹试点为真正惠及于民,应该将社会药房纳入门诊统筹,打破医院对药品价格的垄断。在门诊统筹具体实施中,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现有零售药店在药品供应方面的补充作用,减少财政投入,实现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是,如果门诊统筹实施中不能解决电子处方合理向零售药店流动的问题,就会缩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电子处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医改的障碍,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负担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令人欣喜的是,个别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已经对门诊统筹开展了试点,明确要求“进一步扩大医保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逐步实现患者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自主选择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并对实现医药分开进行了有意探索,对医疗机构范围内实现电子处方实时网络化管理做出了科学安排,为实现医疗机构门诊处方的合理流动做好了准备。

作者:宋民宪,江西中医学院药事管理学教授。

【责任编辑:清茗 TEL:(010)68476606】

标签:电子处方  药品垄断  纸质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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