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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医疗服务监管(1)
  • 2014-09-03 10:30
  • 作者:佚名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下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推进深化医改。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其中,有关“医生违规开药医保可拒绝支付”的政策要求更被各方普遍视为 “切断医生借大处方牟利”的有力之举。

《意见》明确的一系列政策要求对完善我国医疗服务监管体系有哪些积极作用?释放了哪些积极信号?欺诈骗保是否能从此销声匿迹?能否彻底遏制大处方现象?就此,记者9月1日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评估专家魏际刚,以期释疑。

新政释放医疗服务监管新动向

为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意见》明确将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经办机构”)将依据协议审核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通过监管与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相挂钩等方式,不断完善协议管理。《意见》同时要求,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规定酌情给予相应采取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措施。其中,“积极探索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诚信档案”等新政亮点最为夺人眼球。

在魏际刚看来,作为医保支付方的经办机构,此次探索将监管触手伸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规范,释放了监管新动向,即对外明确了医保支付方将以高效利用医保基金,促进医保基金可持续,遏制欺诈骗保为初衷,主动向长期存在的医务人员依靠大处方、高价药等诊疗潜规则牟利现象宣战的政策动向。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集政策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以及很多国有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于一身,其对医疗行业体制内存在的诸多问题存在监管缺位之处,因此,也亟须第三方监管机构予以弥补。”魏际刚表示,而监管本身的含义,正是基于交易合同的一种第三方执行机制,就是要在市场失效时由监管机构根据规则对交易活动进行的一种外部干预。

魏际刚认为,尽管医保支付方参与监管并非纯粹意义上的第三方监管,但就其特殊地位而言,强化其监管作用,对约束医保基金支付,促进医疗卫生行为规范以及增加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都有很大的正面作用,“配合破除以药养医、医保异地即时结算等政策实施,强化医保支付方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作用,继而对院方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形成约束,其政策效果势必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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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医疗服务监管  信息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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