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12-26 09:57
- 作者:李强/文燕媚/黄琦
- 来源:南方日报
今年医疗救助金使用超过1.7亿元
2012年9月至今,实施《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今年1-11月,全市医疗救助体系共救助困难群众39.21万人次、救助金额1.7亿元,分别是2012年全年的2.1倍和1.8倍。
根据《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在一个医疗救助年度内,救助对象达到或超过《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的最高年度救助限额(4万元,临时医疗救助和资助参保不计算在内),仍需门诊特定项目或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基本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0万元。另外,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主要利用募集的社会慈善资金,对已享受政府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进行补充救助,每年不超过3万元,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遭遇灾害的人员进行应急救助,每年不超过2万元。
此次《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颁布后,困难群众在普通门诊(或急诊)治疗19种大病,其用药和诊疗项目符合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普通门诊目录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每一个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于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但未达到《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以及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且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也都给予救助。具体标准可查询《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救助对象
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纳入广州市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二)本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四)本市持证重度残疾人;
(五)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六)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的其他人员;
(七)本市持证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八)本市困难职工家庭成员;
(九)本市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
(十)由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市户籍精神障碍患者;
(十一)经批准的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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