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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月起特大医疗安全事件2小时内必须上报
  • 2013-09-13 17:30
  • 作者:佚名
  • 来源:东方网

昨日,市卫计委正式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11月1日起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逢疑必报。其中,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为2小时内。

办法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或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以及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一般、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的时限分别为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12小时内和2小时内。

办法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护理等不满而引发争议,也应当参照该办法报告。

市卫计委要求,各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预案,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及时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相关医疗质量安全检查项目、医院等级评审及优质医院评审等考核体系。

【责任编辑:清茗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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