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12-28 09:38
- 作者:佚名
- 来源:南方网
提案背景
深圳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作为医改试点城市,深圳需要思考卫生体系的建设如何与自身的目标定位相匹配,卫生事业与经济建设、城市如何协调发展。本提案人认为,鼓励和引导香港、澳门、台湾等境外资本和发达国家的资本(统称“外资”)在深圳合资、合作或独资举办医疗机构,不仅可引入大量社会办医资本,而且还可以引入先进的医学伦理和安全文化、医疗机构管理方法、医疗服务运行方式和卫生技术。
具体构想
深圳乃至整个国家当前关于外资开办医疗机构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不利于外资进入和投入。于深圳而言,要利用好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改造现有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制定《深圳市外资医疗机构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文件)对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政策安排。鉴于卫生部和商务部有关外资办医的规范性文件十分零散,制定《深圳市外资医疗机构条例》时可以考虑:
就港澳台等境外医疗资本与发达国家的医疗资本统一立法;
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立法;
就独资医疗机构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统一立法;
该条例应就准入标准问题、参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问题、税收问题、广告问题、监管问题、法律责任问题和国有化问题等外资关心的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法律制度上的安排。
●案号:2012004
●案由:本提案拟从必要性和操作性方面建议立法机关制定《深圳市外资医疗机构条例》以落实医改相关政策,推动深圳市卫生事业获得突破性发展。
●提案人:黄清华
●界别:社会科学界(职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