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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调委”免费调解医患纠纷(1)
  • 2011-05-30 09:14
  • 作者:佚名
  • 来源:羊城晚报

6月初,“广东医调委”将正式挂牌成立,免费中立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医患纠纷,今后可找“医调委”

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医调委”)将于6月初挂牌正式成立,是中立、独立的第三方人民调解机构,将免费调解广东省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成为继山西、海南、甘肃和黑龙江后第五个设立该机构的省份。

据介绍,广东医调委今年初开始(试)提供调解服务以来,共参与调解42个案例。从试运行的情况看,一般新发纠纷一个月内都能调解完毕,如果是拖了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案例,案情复杂,医患矛盾极其紧张,则需要2到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调解成功。

以往医患发生医疗纠纷,主要通过患者与医院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三个途径解决。广东医调委的成立给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第四个解决途径。和其他途径相比,它具有五个显著的特征(见图),被社会各界寄予很高的期望。这种新的调解机制究竟有多少优势,它真的能让医闹难题的解决破冰吗?广东医调委主任周继华近日独家接受羊城晚报晚报记者采访,对此问题进行了解答。

联系方式

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或患者可通过来访面谈、书信、电话或其他方式报案申请调解,报案电话:020-62626765(24小时)、020-62626766,传真:020-62626763。电子邮箱:gd_ytw@163.com。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7号老干大厦十楼。邮编:510095。

新调解机制五大特征

1.免费调解  不向当事医院和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2.及时高效  受理调解的医患纠纷一般一个月内调解结案,复杂重大案件可适当延长;调解不成纠纷,当事人可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3.简单便民  调解纠纷程序简单灵活,提交证据材料要求不像司法诉讼那样严格,调解场所和方式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4.独立中立  独立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公司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中立于当事医疗机构与患者进行调解,以事实和

法律为依据,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5.专业有效  最终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并经司法确认有效的则具有法律强制力

调解范围

五种情况患方才可申请调解

1、患者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的,或者医务人员有其他过错的;

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护理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3、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4、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5、医院无过错行为,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提出金额较少的人道补偿要求的。

五种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除外。

2、医、患双方或任一方明确表明不接受人民调解的。

3、仅属违纪、医德医风、服务态度等问题的投诉。

4、对现役军人与部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患纠纷。

5、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人员构成

调解员多为律师退休医生

据了解,广东医调委是依托于广东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并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同意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中立、独立的第三方人民调解机构,下设医患纠纷调解部、医疗风险防范部、医疗责任保险事务协调部,为广东省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提供免费调解服务。

人民调解员主要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组成。考虑到多数医疗纠纷涉及医学技术专业复杂,医调委还组建各类医学学科的“医学顾问专家库”成员约400名、擅长医疗纠纷法务的“法律顾问专家库”约50名和“保险专家顾问库”。

方便有效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以往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中,一般都要求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在3500元-4500元左右,有些患者还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这个费用一次是8000元左右。如果最终走上了司法诉讼,诉讼成本更高。广东医调委是免费进行调解,它本身运作的费用部分来自政府补贴,也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部分来自医疗责任险的调解处理(公估定损费)等服务成本的转让。医调委的调解,需要医患提交证据材料要求不像司法诉讼那样严格,调解场所和方式灵活多样,方便群众。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一般一个月内调解结案,复杂重大案件可适当延长;调解不成纠纷当事人可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今年元旦实施的《人民调解法》使得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最终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高于普通的合同,经司法确认有效的则具有法律强制力。

平等自愿

医患双方可随时退出调解

当事医疗机构与患者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参与调解和达成调解协议是充分自愿的,双方均有接受调解、随时拒绝调解、要求更换人民调解员、同意签署或拒绝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等权利。纠纷调解成功除要求调解员要公平、公正外,还有赖于纠纷双方的互谅互让;因此调解员调解纠纷时会一再告戒纠纷双方要理智冷静,不要发生冲突以免伤害双方感情,否则调解是难以成功的。医调委在试运行期间也曾碰到这样的案例:在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仅有2万元的差距就可以达成协议了,但一名患者亲属情绪失控咬伤了医生的手指,医方随即拒绝调解,导致近一个月的调解工作付之东流,患方不得不打官司,据说做市级医疗事故鉴定要排队等到年底,患者的这位亲属很后悔,本想帮患者没想到帮了倒忙。

仍有难点

“职业医闹”会加大调解难度

医调委的诞生在解决“医闹”问题上被寄予厚望,周继华对此问题认为应从两方面来看,如果是患者亲属朋友因不懂法而发生未构成违法犯罪的“小医闹”行为,调解员有能力有办法可以妥善处理好;但如果是“职业医闹”,就会使调解难度增大,对这些人说理、说法、说情,都说不通,他们只认钱,而且是巨额索赔,当然也并非铁板一块,一旦“职业医闹”者触碰法律的界限,公安机关便会重拳打击,最后受牵连的还是患者及近亲属。

他认为,“医闹”的解决还是需要多机构联合行动。广东医调委将与省、市、区各级综治维稳办、司法、公安、卫生、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医患纠纷联动机制,配合公、检、法司法机构打击“职业医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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