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区域 >  广西卫生厅出台意见 对35项医学检验项目互认
广西卫生厅出台意见 对35项医学检验项目互认
  • 2011-05-17 09:54
  • 作者:佚名
  • 来源:广西日报

日前,广西自治区卫生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区三级医院和三级以下医院之间,对35项医学检验项目互认,如果需要重复检查,医生须向患者说明原因。

这35项互认检验项目包括:临床化学检验(15项)、临床血液、体液学检验(15项)和临床免疫学检验(5项),这些项目可在全区三级医疗机构和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互认。各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对纳入互认的检验项目,前面需标注“*”号,并在备注栏注明“广西互认检验项目”。有8种情形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分别是:因时间推移或病情变化,检验结果当前已不具备临床参考价值的;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对作出临床诊治决策具有关键意义确须复查的;因诊断治疗需要连续观察的;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验检查;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患者或其家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据区卫生厅医政处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区共有52家三级医院纳入互认名单。为确保互认项目结果准确,卫生厅会对这些医院进行质量考核,确定下一年度进入互认名单的医疗机构和具体的检查项目。据悉,此项措施的出发点是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但这只是改变群众“看病贵”的其中一个手段。区卫生厅还将会推行单病种付费、临床路径等多种措施,来规范医生的诊疗。

【责任编辑:夜阳 TEL:(010)68476606】

标签:卫生  医疗  检验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