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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认证机构统一设计电子签名确保EMR法律效力
  • 2011-05-05 09:25
  • 作者:佚名
  • 来源:新闻晚报

上海明年底建成市民电子健康档案,医院可共享市民从出生到年长期间的各类医疗信息。然而,电子病历如何才能保证不被随便篡改,当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发生时,能否保障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日前,农工党员、上海市杨浦区控江红十字医院副院长钟立敏建议,试点医院应尽快统一技术规范签名。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影像等信息,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将电子病历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衔接,医院就可共享患者关键信息。然而,即便在国外,电子病历体系也缺乏完整的构架和统一的标准。而我国电子病历的发展仍处探索阶段。因此,卫生部于去年10月份确定全国25个省市96家医院作为电子病历的试点医院,确定上海、厦门、无锡3个城市为区域试点城市,利用约1年时间,通过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

钟立敏指出,病历是一种医疗文件,同时也是法律文件。传统的纸质病历具有修改痕迹清晰,有手写签名,可长久保存等特点,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而电子病历由于其可无痕修改,数据易丢失,系统易出故障等特性使其在作为直接证据时往往因为其不确定性而被轻易列举反证而不被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电子病历实施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是保障其合法性的途径。

目前并没有正式的指导性规范对试点医院明确如何获得可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医院出现了以手工书写签名,扫描形成图片文档使用,充当电子签名;采用普通数字代号作为签名等方式。有的医院没有使用可信时间戳,有的医院采用了非可信时间戳机构提供的时间戳等。均不能确保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钟立敏建议,有关部门应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统一设计电子签名,提供可靠的数字证书和可信时间戳。政府应对这项信息工程建设予以资金投入,给试点医院适当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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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电子健康档案  医疗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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