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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 2010-10-12 11:09
  • 作者:许锐钗
  •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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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教育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从规范申报、评审、批准程序、统一命名等方面,对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加强管理。该省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和监管,将由省卫生厅和教育厅联合组成的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负责。

该省提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设置临床教学基地应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本校在校本科医学生数与所设置的直属和非直属附属医院累计核定病床总数之比不高于11,本科或专科医学院校应选取具备5年及以上或3年及以上教学医院资格作为非直属附属医院。为保证医学生有充足的临床教学资源,每期接收人数以每个医学生可分管6张~8张病床为宜。

该省规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采取百分制进行评审,分为A、B、C、D 4个等级。申报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均应达到相应的等级和分数。该省将对非直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每4年进行一次重新评审。 

该省明确,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承担相应责任。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医学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清茗 TEL:(010)684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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