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8-18 16:10
- 作者:佚名
- 来源:青岛新闻网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之后,药品价格得到了很大的控制,但很多门诊大病可报销的进口药、合资单位药品不在其列。给一些居民带来了很大不便。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在明年8月前可以配备少量非基本药物,尤其是门诊大病急需的药品,但报销比例不能像基本药物一样提高10个百分点。记者昨日从市医改办获悉,由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使用药品数量庞大,且不同区域用药习惯有差异,山东省决定在基本药物制度过渡期,即2011年7月31日前,允许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配备一定数量的非基本药物,但数量不能超过30种和60种。
门诊大病药品不够用了
“基本药物有523种,但很多门诊大病可报销的进口药、合资单位药品不在其列,难免会让老年病号犯愁。”市第九人民医院纬五路社区医疗服务站主任王宏力分析,基本药物能极大减轻费用负担,但也应该考虑原本就在基层医院享受门诊大病报销的患者们,尤其是高血压、糖尿病和心脏病患者。一名社区医生说,目前最常用的多种胰岛素药品,如诺和灵等都是进口药品,都不在基本药物范围内。
据了解,社区医院如果不销售门诊大病药品,患者需要到二级及以上医院购买,再回社区医院报销,也可以将自己的门诊大病业务转到非公办社区医院,以避免多跑腿。
社区医院最多销售30种
“省里下通知,允许基层医院销售非基本药物,也就是说门诊大病需要的药品可以销售了,而且数量的限制也不影响这些药品的覆盖面。”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允许配备的非基本药物要实行“品种和金额双控制”。按照药品通用名,每所乡镇卫生院不超过60种,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不超过30种;非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一律不得超过20%,并在过渡期内逐步降低。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原则上应为我省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品种。
非基本药物要按进价卖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不享受基本药物提高报销比例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报销比例不能提高10个百分点。
“虽然允许基层医疗机构销售非基本药物,但价格要按照进价零差率销售,不能以赚钱为目的。”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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