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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展开
  • 2010-08-09 14:59
  • 作者:佚名
  • 来源:东北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在我国农村陆续实施,为了加强对农民的健康保障,黑龙江省加强新农合实施工作的力度,提高报销比例,为百姓能造福。

目前,黑龙江省各地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已全面展开。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新农合政策落实情况及新农合基金筹集、运行、使用等现状加大监管力度,门诊统筹除进行普通疾病的治疗外,还要开展门诊慢病和门诊大病的补偿工作,报销比例在40%以上,封顶线1000元以上。

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目前,黑龙江省各地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使这一惠民工程向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近日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新农合政策落实情况及新农合基金筹集、运行、使用等现状加大监管力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定点资格。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应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比例,在制订门诊统筹报销方案时,应在充分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进行。门诊统筹资金的提取额度应为当年统筹资金的30-40%左右,报销比例应在30-50%之间为宜,各地可适当提高村级的报销比例;另外,门诊统筹除进行普通疾病的治疗外,各地还要开展门诊慢病和门诊大病的补偿工作,要自主选择15种以上疾病,报销比例在40%以上,封顶线1000元以上。针对恶性肿瘤、尿毒症、脏器移植后、放化疗及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要提高门诊报销比例,原则上报销比例在45%以上。

通知明确,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与农村“三网四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药品使用及收据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定点医疗机构造假行为,以利于提升监督力度;通过门诊统筹整合农村卫生资源,让村医在符合标准的卫生所从事医疗活动;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医生和村卫生所,暂不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村民在村卫生所就医得到的补偿要定期公示。

通知指出,各地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补偿,凡是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要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比例给予报销;使用基本药物以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内的药物,要降低3-5个百分点给予报销。同时,各地要加大对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倾斜政策,适当提高使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治疗的补偿比例,让群众享受到中医药、民族医药带来的廉价、优质的服务。

通知强调,门诊统筹工作关系到农民就医的保障程度,关系到资金的平稳运行。各地要加大门诊统筹管理的考核力度,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县、乡的考核,建议每季度考核一次,重点考核资金、用药、处方的使用情况。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级的考核,建议每月考核一次,每次考核的情况要由合管办进行统一公示。对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机构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据了解,黑龙江省新农合工作自2003年起开展试点,当年参合农民为100.38万人;到2007年,实现了新农合的全省覆盖;2009年,全省参合农民1370万人,参合率为95.7%;到目前,全省共有1400.8万农民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9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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