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08 13:23
- 作者:佚名
- 来源:河北省卫健委
据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消息,该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此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包括4方面18项具体任务。文件从4个方面对优化县域医共体内部运行机制提出任务要求,同时,从投入保障、医保政策、人事编制、薪酬制度等方面完善外部治理机制与保障支持政策。
图片来源:河北省卫健委
《实施意见》明确,2024年底前,支持县域医共体建设的组织管理、投入保障、人事编制、薪酬待遇、医保支付等政策进一步完善,所有县(县级市,有条件的市辖区可参照)基本建成布局合理、人财物统一管理、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分工协作、服务连续、信息共享的县域医共体。
健全领导管理体制与组织管理体系
《实施意见》强调完善管理体制。将县域医共体建设情况作为各地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同时,优化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一般应为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综合医院或中医医院。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县域医共体。根据自愿原则,以业务同质化管理和加强乡村服务为重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加入县域医共体。
推进县乡一体和乡村一体。二三级医院要通过专家派驻、专科共建、临床带教、远程协同、科研和项目协作等方式,提升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文件明确,2025年底前,全省200家乡镇卫生院达到社区医院建设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公办村卫生室逐步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实行人员、工资、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培训教育、绩效考核、奖惩等统一管理。
加强内部运营管理,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坚持县域医共体服务主体定位,推动实现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用药、信息、后勤等统一管理。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要。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医管委明确县域医共体年度任务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突出资源下沉、健康促进、费用控制等内容。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县域医共体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医保基金支付、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以及负责人员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县域医共体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考核指标向资源下沉、巡诊派驻、家庭医生签约、成本控制等方面倾斜,合理确定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收入、绩效工资等在成员单位的分配,注重向基层倾斜,建立长效激励机制。2024年底前,开展医共体建设的县全部建立符合实际的绩效考核制度。
推动资源服务互通共享,
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鼓励依托县域医共体建设县域中心药房,建立缺药登记、配送和短缺药储备制度,解决乡村居民用药问题。发挥县域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病理诊断、消毒供应等资源共享中心作用,2025年底前,共享中心服务覆盖所有成员单位。
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县级综合医院要设立全科医学科,组织医师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实一般人群和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全人群和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每年提升1-3个百分点。建立健全家庭医生对居民首诊制度,跟踪转诊患者治疗过程,做好接续服务。县域医共体内上级医院在专家号源、住院床位和预约检查等方面预留20%以上的资源优先保障家庭医生转诊的患者。
优化人事编制管理,
深化薪酬制度改革
在投入保障方面,强调各级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资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支持。地方政府新增财政卫生健康支出向县域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倾斜。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对县域医共体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或按病种分值(DIP)付费。加强医疗费用增长率、医保报销比例、基层就诊率、县域内基金支出比例、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占比等方面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结余留用及超支分担挂钩。完善结余留用机制,结余资金作为县域医共体业务收入,其中60%-70%可用于医务人员薪酬发放,30%-40%用于医疗机构发展。健全统筹区医保基金合理超支分担机制。
优化人事编制管理
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县域医共体更多自主权。县域医共体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分别核定,更加注重人员统筹使用,根据岗位需要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
加强基层全科医生、中医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药师、儿科医师等培养和招聘力度。以县域医共体为单位,充分利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对于硕士生、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支持县域医共体通过选聘方式引进,人社部门畅通“绿色通道”,实行随来随办。
深化薪酬制度改革
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统筹平衡县乡两级绩效工资水平,合理调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间人员收入差距。鼓励对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县域医共体在保障正常运转和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可自主申报绩效工作总量,在核定的总量内可自主调整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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