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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取消医院药品回款权!或将带来4大影响
  • 2023-08-17 09:17
  • 作者:徐毓才
  • 来源:看医界

怕啥来啥。就在医院亏损面不断扩大、医疗反腐风高浪急、2023年医保飞检组陆续进入、按病种付费有序推进的当下,医院回款权又被取消了。

近日,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财政厅以及湖南省卫健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货款将直接由医保基金结算。

显然,这一举措是对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的果断落实。

那么,为什么要取消医院回款权?目前全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推进的怎么样?取消回款权将会对医院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今天笔者就与大家聊聊。

为什么要取消医院回款权?

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最主要的目的是加快医药企业资金回笼,减轻企业成本,有利于集采药品更多降价。

据悉,拖欠医药企业货款问题由来已久,有媒体甚至认为这是一种“行业规矩”。面对此情此景,医药企业也是不敢怒。

早在2012年,人民日报就刊文指出,医院拖欠药品批发企业货款问题突出。文章源引商务部《2011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数据,2011年,药品批发直报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74.1%。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对25个省市44家药品批发企业2011年应收账款情况开展典型调查的数据显示:药品批发企业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平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为131天,应收账款总额434.7亿元,占对公立医疗机构营业收入的36.3%。医疗机构严重占压批发企业资金,不仅导致依靠银行贷款采购药品的批发企业承担着沉重的财务费用负担,而且严重影响了整个药品流通行业现金流状况,制约了流通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2015年有媒体刊文指出,公立医院拖欠药企货款,难道是行业潜规则?文章透露:珠海公立医院拖欠13家药企货款2.9亿,其中最多一家药企被欠款9000多万,药企被逼要靠借贷维持生存。

2016年又有媒体报道,欠债成风:19家药商被拖欠货款723亿!

2021年,山东省医保局、省卫健委专门印发《关于欠缴医药企业药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通报》。《通报》对拖欠货款超1年的89家医疗机构点了名。

医院拖欠药企货款除了因为企业有求于己敢怒不敢言外,也容易引发腐败。

对于药品招采回款国家并非没有制度。

2009年《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药品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药品或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确定)。情节严重的要公示警告并依法追究责任。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明确要求,“医院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2020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情况严重的,还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202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然而,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目前全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推进的怎么样?

基于此,2020年3月5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中提出,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形成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供应保障体系。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

随后,一些地方就“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进行了积极探索。

2020年11月,青海省医保局提出,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的药品及医用耗材货款,由医保部门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2021年8月,山东省发布了《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该方案计划在2025年全面推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成为了首个明确全面推进直接结算的省份。

2022年5月,南京市医保局发布文件,强调要加强对医用耗材(药品)从“招标、采购、配送、结算、使用、支付”全流程的精准、实时、闭环监控管理,力争在2025年前使医保基金的直接结算率达到50%。

2022年8月,宁夏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联盟议价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根据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试点的评估情况,探索将联盟采购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纳入直接结算的范围。

2023年5月,国务院官网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强调要加大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

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其中提出了要完善政府的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并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据此推测,“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应该会在不久的将来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得到落实。

取消回款权对医院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毫无疑问,取消医院回款权由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对医疗机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经济损失。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朱恒鹏认为,拖欠货款事实上是变相返利,如果有400亿元的拖欠款,那么意味着在半年时间内,将会产生10亿-20亿元的利息收益。特别对于当下亏损面越来越大的公立医院来讲或会“雪上加霜”。

其次会给医疗机构额外增加一笔开支。按照湖南省《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核对,要求各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医药采购货款管理制度,明确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票据核对等岗位职责,确保流程清晰,责任明确。这样势必要增加人员和经费。

第三对医疗机构药品入库验收等方面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按规定,医疗机构要根据实际采购清单,认真核对产品入库数量、采购价格和应付货款等信息。在验收入库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在招采系统上进行入库确认或者补充录入。在7个工作日内,需要完成采购数据和相关票据的审核确认工作。如果对某些票据存在异议,医疗机构会及时将这些票据退回,并将情况反馈给医药企业。每月15号之前,医疗机构要在医保招采系统上对结算对账报表进行复核。经过复核确认的结算数据将被视为同意支付的数据。如果复核未及时确认,系统将默认为同意支付。对于有异议的结算数据,医疗机构会填写异议原因后将数据退回给医药企业。医药企业在处理后,应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8号之前发起申请。

第四,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质量管理。由于被取消了回款权,医疗机构对药企的制约能力将会下降,因此对于药品、耗材质量应该采取更严谨的态度。要加强购进药品效期、厂家等全面详细查验,及时发现近效期药品,及时处理;对于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做好监测、报告、处置,特别是就责任问题与生产、供应企业达成更为详细的协议,以利于纠纷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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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医保  药品回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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