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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实行国谈药品“单独支付”,不单独设立最高支付限额
  • 2023-08-11 16:37
  • 作者:王晓
  • 来源:医学界智库

8月2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将346种国谈药、竞价药品和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岭南名方”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单独支付范围,由医保基金与医疗机构单列结算,不纳入相关额度。此项工作自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2年。

伴随着一纸通知,广东省成为继江苏、湖北、湖南之后又一个执行国谈药品“单独支付”的省份。


截图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纳入403种药品,

不单独设立最高支付限额

为解决国谈药入院难的现实困境,2021年9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下达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地区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对比其他三个省份,广东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的药品种类最多,涉及药品达到403种。

按照本次《通知》,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留院观察、日间病房等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单独支付,不列入本次住院的医疗总费用核算范围。

而在门诊方面,《通知》强调,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单独支付,不设起付线,不纳入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额度,不单独设立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入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就医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标准。

“不单独设立最高支付限额”,远比江苏、河北邯郸等省市“设立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更为宽泛。而“定点医疗机构”的表述也意味着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院门诊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换句话说,院外买药也不存在起付线的限制和报销比例的差异。

广东省“单独支付”涉及的药物“支付比例不低于就医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并未实现与医院支付比例的“脱钩”,这与湖北、江苏等省份形成了较大差异:

湖北省的“单独支付”政策规定:住院使用的,按住院待遇政策执行;门诊使用的,不设起付线,纳入乙类管理,按比例支付,职工医保不低于65%,城乡居民医保不低于50%。

而江苏的报销比例则更高:城镇职工医保可报销90%,城乡居民可报销80%。但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国谈门诊保障用药费用支付总限额为10万元,超过限额按医保乙类药品待遇政策结付。

除外支付不断延伸,

医保基金监管同步加强

广东的《通知》注明,单独支付是指参保患者就医期间使用国谈药时,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单列结算,不纳入相关额度。而从更为宽泛的概念看,单独支付是指在DRG/DIP支付框架之外对新技术采取专项支付的方式,也称按项目付费、除外支付等。

为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2021年11月,国家医保局发布《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DRG/DIP依照的是“结余留用,超额分担”的结算机制,这一方面激励医院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控制医疗成本,避免医疗费用不合理上升。但另一方面,也有研究表明,DRG/DIP与创新技术临床推广应用存在一定矛盾,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往往带来医疗费用上涨。

因此,考虑到医疗机构学科建设的需求,不少国家在DRG的支付方式之外,还设置了一些针对新技术的补偿支付机制。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标准上浮”模式。即通过直接提升病组的支付标准,整体增加病例补偿水平。浙江省作为我国首个实施全省DRG付费的省份,即是按附加点数计入的方式来补偿医疗机构。2020年浙江省医保中心测算后,将达芬奇机器人手术治疗、TAVI、飞秒、TOMO四项新技术纳入补偿支付范围。

从实践来看,“标准上浮”仍在DRG的支付框架内,创新技术使用同样受到费用管理限制,但上浮比例的测算较为复杂。

另一类是则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单独支付”模式,广东、湖北、湖南的“单独支付”以及北京市出台的“豁免政策”遵照的就是这一模式。

2022年7月13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该项通知明确,三年内新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符合临床效果有提升、对DRG病组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且病例数达到一定数目的,由企业自行申报除外支付。

获得豁免资格的新技术,未来三年内由市医保中心每年年终依据使用情况统一据实结算。由于政策施行时间较短,官方还没有披露具体申报和应用数据。

《DRG创新除外机制的关键问题研究》总结了单独支付模式的两大优势:一是操作简单且创新激励效果显著。单独支付将创新技术排除在DRG病组外,直接单独付费,操作难度较低,便于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结算。另一方面,创新技术独立于DRG病组外,不受“结余留用,超额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影响,医疗机构不会因使用创新技术造成潜在亏损,充分鼓励了医疗机构临床使用。

但单独支付模式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即可能导致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在该模式下,创新技术脱离了DRG的支付体系,缺乏有效的支付约束。为防止创新技术滥用带来医保基金浪费,各国在推广政策与审批方面都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并采取不完全支付。

为保障该模式下医保支付监管,我国实行“单独支付”的省份也对涉及的药品有着严格的规范。如湖北规定,对纳入“单独支付”的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定点药店;建立用药资格备案和定期复查机制,督促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实现全过程监管。广东此次《通知》也提出,要加强对单独支付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对患者用药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利用单独支付政策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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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支付  药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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