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7-05 09:30
- 作者:佚名
- 来源:基层医声公社
云南省省级中医
药条例出台
涉人员调整、公卫项目
职称改革、适用范围
《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将每年10月22日定为中医药宣传日。
云南是全国中药资源大省,中药种植面积全国第一。1995年,云南在全国率先出台《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此次《条例》重新修订,其中和基层医疗领域相关的有:
1.增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配备相应的中医药人员,配置相应的设备。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持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中医治未病、慢性病管理和康复等服务。
3.改革中医药职称评聘制度,对基层、艰苦边远以及边疆民族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专业人员在职称晋升上给予倾斜。
4.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连锁化发展。
5.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使用范围扩大到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集团、医联体、医共体成员单位,以及连锁化经营的中医医疗机构等。
6.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民族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和服务项目数占住院总费用及诊疗项目数的比例不作限制。
基层医生未取得资质
不得开具这类药品处方
国家药监局等三部门发布公告:自7月1日起,将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吡仑帕奈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随后,两部门又发文加强曲马多复方制剂等药品管理,7月1日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使用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单方制剂和吡仑帕奈单方制剂。
大量药品专项督查结果显示,有些基层医生在使用药品尤其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过程中,容易违反相关规定。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以后开具第二类精神药物处方,医生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2.取得精神药品开处方管理规定规定的培训证书;
3.在开具精神药品处方前,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并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告知相关注意事项,特别是药品的不良反应和社会危害性等;
4.严格按照相关药品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确保精神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药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另外,不同地区、不同医院对于开立精神药物处方的要求可能会略有不同,建议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咨询具体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同时,也需要注意精神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防止滥用、误用和依赖等问题。
医疗废物暂存处标识更新
别用错了!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于7月1日正式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规范要求及时更新医疗废物暂存处的标识。
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需要明显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警示标识,也就是两个标识牌:
1.警示标识:
①从1996年至今,使用的危险废物图形和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现用)
②7月1日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暂存处)标识:
(2023年7月1日启用)
2.医疗废物暂存处需要设置的标识
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志:
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新规:降低条件
满足基层药品配送
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发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相比城市,目前农村地区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量和配送速度存在不足。
文件强调,鼓励企业优化城乡药品储运布局,在保障质量安全前提下,设定在偏远地区开设企业的条件适当降低,引导药品储运配送资源适当向偏远地区倾斜,满足偏远地区“最后一公里”配送需求,实现全省城乡区域药品储存运输有效、均衡覆盖。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
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及申报指南的公告,标志着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即将启动。
根据《方案》,今年的工作程序仍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谈判、公布结果5个阶段。7月1日正式启动申报,争取11月份完成谈判并公布结果。
与往年相比,此次医保目录调整工作有细微变化,如考虑到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不再单列新冠治疗药品的申报条件,该类药品可通过条件正常申报。也就是说,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冠治疗药物均可以申报。目前,国内的6款新冠口服药均符合这一条件。
五类中药新药
优先审评审批
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药注册管理政策升级,行业迎来新利好。
《规定》明确,对临床定位清晰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以下情形中药新药等的注册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
(一)用于重大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罕见病防治;
(二)临床急需而市场短缺;
(三)儿童用药;
(四)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或者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五)药用物质基础清楚、作用机理基本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