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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改革新动作:护士可以开处方了!
  • 2022-10-11 13:30
  • 作者:徐毓才
  • 来源:看医界

长期以来,护士都是以医生的助手出现在医疗服务中,而这种“助手”角色不但限制了护士的职业发展、护理事业的进步,而且也越来越不能满足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的有效实现,而最主要的羁绊就是护士处方权。

2022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号公告宣布《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通过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一个重大进步就是为专科护士赋予了“处方权”。这也是在立法层面第一次确立了护士享有“处方权”。

几乎同时,即2022年7月11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院长办公会通过了关于开展医护协议处方试点工作的决议。至此,华西医院成为全国首家护士处方权落地的医院。

那么,深圳的立法与华西的实践具体都是怎么为护士处方权开路的,未来护士处方权要进一步推开还需要做些什么,今天笔者就与大家聊聊。

关于护士处方权,

深圳的立法与华西的实践

关于护士处方权,《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主要有两个法条,第六十四条:建立专科护士制度。鼓励护士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取得专科护士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并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专科护士证书:

(一)具有本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

(二)具有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以及两年以上相关专科岗位工作经历;

(三)取得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资格。

专科护士专业培训规范和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第六十五条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下列执业活动:

(一)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

(二)开具外用类药品。

专科护士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由此可见,深圳关于授予护士处方权两条立法,首先明确了只有专科护士才有处方权并明确了专科护士证书取得的条件,其次是对于护士处方权做了两个限定,一是限定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二是限定只能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

而华西实践同样也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什么人能被授予护士处方权?即必须通过高级实践护士APN项目培训。二是如何推行护士处方权?以患者为中心基于临床医疗服务需求,以医护协议处方方式来推行护士处方权。

未来护士处方权要进一步推开还需要做些什么?

一是认识再提高。

①授予专科护士处方权有利于改善医疗服务,更好满足患者需求。华西发现,消化内镜中心的处方问题一直是困扰医护人员和患者的问题。直肠结肠镜检查的患者检查当天需口服洗肠液行肠道准备,医生常规会提前为患者开具一定数量的洗肠液。但检查当天护士确认患者准备情况时,常常发现部分患者因肠道准备不够充分而导致检查推迟,不得不找医生再次开具临时增加的洗肠液,又可能因为医生不坐诊,导致患者无法按时完成检查。这不仅大大降低了患者就医体验,更会影响患者诊疗的及时性。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华西医院针对护士处方权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展开探索,基于华西APN项目的启动,建立了消化内镜中心护士协议医嘱的实施方案,对授权护士的执业权限、工作内容、资质准入,及协议医师的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经过反复10余次修改,最终定稿。

②授予专科护士处方权有利于满足患者需求。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老龄化、慢病已经成为影响居民健康最主要的两大因素,而这些居民更多需要的医疗服务是专科护理、药物调整等健康管理,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不可能每次医生、护士、公共卫生等各类人员齐聚,如果没有医生仅有护士,那么如果患者需要对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的药物进行调整,护士又没有处方权,就不能满足患者需求。

③授予专科护士处方权有利于上门服务。

实践中,很多病人可能携带各种留置管回家或伤口尚未愈合,需要护士提供上门服务,既能节省医疗资源,也极大方便病人,如果护士没有外用药的处方权,每次都要医生开处方,显然不利于工作。

二是法律再完善。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这就是说,处方是医生对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是药剂人员调配药品的依据,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由此可见,一谈到“处方”看来就没有“护士”啥事。尽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赋予了专科护士处方权,但依然是“有限的”。

由于在国家层面仍然没有立法许可,因此各地,包括华西的探索也仍然具有一定风险,尽管华西自己认为他们成为全国首家护士处方权落地的医院,但其落地仍然以医护协议处方方式来实现,而不是赋予了护士独立的处方权,这一点应该明白。因此,期待在国家层面在合适的时候为护士处方权全面打开通道。特别是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规。

同时,更期待在护士条例修订时赋予护士急救时一定的处方权,因为《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而这里的“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显然包括急救车内急救药品的使用。实际上也大多数“允许”了护士使用,但往往是过后由医生开处方“补”。

三是实践再大胆。

尽管我国专科护士培养已经进行了多年探索,但由于缺乏积极有效的培养、使用、授权、激励、职称晋升、薪酬待遇等一整套政策体系,专科护士仍然处在自生自灭“无政府”状态,因此,要真正做好这方面工作,满足人们群众健康需求还需要政策再加力,实践再大胆。

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已经提出,“十四五”时期,护理事业需要紧紧围绕人民健康需求,构建全面全程、优质高效的护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群众差异化的护理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有效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对接失能老年人迫切需求,加快发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和长期照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护理、日间护理服务等。加快基层护士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其常见病、多发病护理,老年护理、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能力。加快培养培训从事安宁疗护服务的专业人员,切实提高生命终末期患者的安宁疗护质量。

这一些安排都为专科护士提供了独立执业的场景,实际上重点就是在两方面发力,一个是在医院内部“以病人为中心”改进服务,另一个是在医院外部,比如基层医疗机构、社区、上门服务,赋予护士处方权以增强独立处置能力,最终激发护士能力提升,更好满足病人需求。

总之,“护士处方权,不仅是给护士‘权’,背后更多的是‘责’,即以患者安全、患者健康、患者就医体验为核心的责任。所以,授予护士处方权将打破医院传统管理观念,更好满足人民健康需求,做起来并不是一件易事。期待立法和实践能更多为此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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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护士  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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