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9-06 10:53
- 作者:佚名
-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近日,国家卫健委通报12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No.1
辽宁省大连市某医院韩某存在论文买卖行为
辽宁省大连市某医院韩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存在论文买卖行为,且投稿前未按规范程序获得所有作者知情同意。
该院对韩某进行如下处理: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记入科研诚信系统管理五年;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奖励、优秀人才计划、优秀党员、申报各类基地、职务晋升、职称晋升和聘任等资格;建议大连医科大学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五年内不可再次申请;收回医院颁发的优秀论文奖奖励;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写出科研诚信承诺书。
No.2
辽宁省大连市某医院高某存在论文买卖行为
辽宁省大连市某医院高某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存在论文买卖行为。
该院对高某进行如下处理: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记入科研诚信系统管理五年;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奖励、优秀人才计划、优秀党员、申报各类基地、职务晋升、职称晋升和聘任等资格;收回医院颁发的优秀论文奖奖励;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写出科研诚信承诺书。
No.3
浙江省宁波市某医院曹某、郑某某存在第三方代写论文行为
浙江省宁波市某医院曹某通讯作者、郑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第一作者郑某某委托第三方代写,通讯作者曹某对论文撰写、投稿不知情但在获悉论文发表后未向期刊提出撤销其通讯作者署名。
该院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暂缓郑某某专业技术职务晋升5年,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及科技奖励资格5年,取消其担任论文、课题、科技奖励等专家资格5年,给予其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行政警告处分,扣罚三个月奖金;
取消曹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及科技奖励资格1年。
No.4
浙江省丽水市某医院周某某、杜某某存在伪造论文数据行为
浙江省丽水市某医院周某某为通讯作者、杜某某为第一作者于2019年发表的论文,经查,该论文涉及伪造和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等学术不端行为。
该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1、对周某某、杜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取消五年内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延缓两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2、对其他作者黎某、孙某、吕某某、孙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取消一年内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No.5
河南省洛阳市某医院董某某、杜某某存在论文代写代投行为
河南省洛阳市某医院董某某为通讯作者、杜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杜诗霖个人通过第三方机构代其撰写并代为投稿,且在投稿前未告知所有作者,存在代写代投、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情况。
该院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给予第一作者杜某某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给予通报批评,勒令作出深刻检查,暂停申报财政支持科研项目5年、暂停申报副高级职称5年,取消个人评优评先资格5年;
给予通讯作者董某某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给予通报批评,勒令作出深刻检查;
给予其他作者徐某某、高某、刘某某、陆某某、莫某某、范某某、成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论文撤稿,并禁止论文一切相关运用。
No.6
河南省洛阳市某医院何某某、薛某某存在论文代写代投行为
河南省洛阳市某医院何某某为通讯作者、薛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薛聪玲个人通过第三方机构代其撰写并代为投稿,且在投稿前未告知所有作者,涉及代写代投、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情况。
该院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给予第一作者薛某某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给予通报批评,勒令作出深刻检查,暂停申报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5年,暂停申报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5年,缓聘副高级职称5年,收缴报销的版面费用和奖励所得,取消个人评优评先资格5年;
给予通讯作者何某某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给予通报批评,勒令作出深刻检查;
给予其他作者刘某某、李某某、岳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论文撤稿,并禁止论文一切相关运用。
No.7
河南省濮阳市某医院李某某存在买卖论文数据行为
河南省濮阳市某医院李某为通讯作者、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存在买卖数据及不当署名行为。
该院对该篇论文进行撤稿,并对参与论文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给予李某(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警告处分,予以科研信诫勉谈话,全院通报批评,取消5年内申请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单位个人评先等资格;
给予李某某(三作)、孟某(四作)、金某某(五作)、尚某(六作)、李某某(七作)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5年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单位个人评先等资格;
取消李某某(二作)1年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单位个人评先等资格。
No.8
广东省深圳市某医院颜某某、陈某论文存在数据造假
广东省深圳市某医院颜某某为通讯作者、陈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验操作,文中图片存在修改痕迹,涉及图片造假的学术不端行为。
该院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对论文作者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要求撤回论文,收回奖励;
暂停论文第一作者陈某和通迅作者颜某某申报各级科研项目资格5年,提请取消第一作者陈某的高级职称,暂停通迅作者颜某某招收研究生资格5年;
暂停论文署名作者王某某、程某某、郑某某申报各级科研项目资格1年。
No.9
广东省深圳市某医院洪某某、刘某某等论文涉及图片造假
广东省深圳市某医院洪某某为通讯作者、刘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第三方机构进行实验操作,文中图片存在多处雷同,涉及图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该院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洪某某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在医院内部公开通报批评,取消三年内申请或申报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对第一作者刘某某及其他作者吴某某、杨某、曹某、宋某某、杨某等次要责任作者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及医院内部公开通报批评。
No.10
陕西省西安市某医院曾某、陕西省某医院常某某发表的论文系代写代投
陕西省西安市某医院曾某、陕西省某医院常某某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委托第三方撰写、投稿。
西安市某医院对相关责任人曾某作出以下处理:给予警告处分;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提交个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延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5年;停止申报所有类别科研基金5年;停止使用院内科研平台5年;扣除个人1个月绩效;撤回稿件。
陕西省某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常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责令论文撤稿,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给予警告处分,全院通报;取消6年以内晋升职称资格;停止各类人才推荐2年。
No.11
陕西省渭南市某医院郭某发表的论文系代写代投
陕西省渭南市某医院郭某为通讯作者及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郭进京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其他作者程某不当署名。
该院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通讯作者及第一作者郭某某责令撤稿,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给予院内行政警告处分、通报批评,取消6年以内晋升职称资格及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
对其他作者程某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通报批评,取消1年以内晋升职称资格。
No.12
陕西省延安市某医院孙某某、李某某发表的论文系代写代投
陕西省延安市某医院孙某某为通讯作者、李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李某某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通讯作者、其他作者不当署名。
该院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作者李某某负主要责任,予以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全院通报批评,撤销利用该论文所获奖项及职称,追回奖金,六年内禁止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奖励申报、晋升职称,责令撤稿;
通讯作者孙某某不当署名,予以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给予院内警告处分、全院通报批评,三年内禁止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奖励申报、晋升职称;
其他作者李某某、古某某不当署名,予以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通报批评,一年内禁止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奖励申报、晋升职称。?
据梳理,从今年6月起,国家卫健委已经曝光3批共29件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约百名医务人员被处理。
随着各主管机构对”学术不端“的愈加关切,国家基金委,教育部,科技部,卫健委等多个国家机构接连出台的相应惩罚制度;在如此严厉的监管环境下,医务人员勿通过“捷径”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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