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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结果未出不能转院,哈尔滨危重患者病情恶化去世,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 2021-07-21 15:50
  • 作者:佚名
  • 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据媒体报道:“2020年7月19日,72岁的牟维新因乏力、胸闷气短,住进了哈尔滨九六二医院(7月17日在哈尔滨美罗湾医院做了核酸检测,7月18日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7月22日,患者的病情加重,医生建议安装心脏起搏器,因该院没有心脏起搏器,牟森决定把父亲送往距离只有2公里左右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医大二院)安装心脏起搏器。

当天20时57分,牟森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转院。在患者的病情已十分危急的情况下,医大二院值班医生告知需要为患者做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肺CT、抗体4项检查,并等待结果出来之后,才能入院治疗。21时55分,牟森完成4项检查缴费。期间值班医生告知,因各项检查结果还没有出来,无法为患者安装心脏起搏器。23时20分左右,才接受抢救,至次日凌晨1点多,患者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患者去世近一年,牟森仍未从医院拿到病历材料。日前,他再一次向黑龙江省卫健委递交了实名举报材料。”

图源:观象台

2020年注定是历史长河中极为不平凡的一年,新冠疫情席卷而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奋勇逆行成为抗击疫情的主力军。但这一年里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却并没有减少,依据《2020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总计为18670件,比2019年案件数量增加了约3%。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有权查阅、复印全部病历材料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2018年8月31日国务院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也就是说,《条例》施行之后,医疗机构提供病历材料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全部”,既不区分患者情况,也不区分病历材料生成时间,更不区分主、客观病历,所有病历均应无条件的提供给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本事件中,患者去世近一年,家属填写申请书,仍未从医院拿到病历。患者家属在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的同时,亦可要求对医疗机构拒不提供患者病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经查实该院存在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卫生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要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的绿色通道,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或推诿急危重症患者

2020年7月13 日,国务院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发布《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流程的通知》,明确提出医疗机构要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的绿色通道,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或推诿急危重症患者。要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病房设置缓冲区,用于暂未取得核酸检测结果等情况下,急危重症患者的紧急救治,同时严格按照院感防控要求做好人员防护。

2020年7月9日,黑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医疗救治和专家组发布《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诊疗服务相关防控规定的通知》,文中提到入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在入院时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不再强制进行“四件套”检测(核酸、血清抗体IgM IgG、肺CT、血常规检测) 。

入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可以在收住院的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也可以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7天内核酸检测结果。各医疗机构对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7天内核酸检测结果应当予以互认。

经过查询,美罗湾医院系《哈尔滨市核酸检测和采样机构对社会公开发布名单》之列,此名单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7日发布,对于本事件发生时美罗湾医院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医大二院是否应当予以互认,还需进一步验证。 

除了行政责任,患方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赔偿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鉴于本次事件中的患方已经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下一步可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次纠纷,当然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来实现举证责任,由鉴定机构对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专业性评定。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情形的,可以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

本事件中,如经卫生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医院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就有可能会直接适用推定过错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推定过错并不等于全部责任,法院仍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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