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5-06 10:44
- 作者:佚名
- 来源:红杏e医
“国家六大部委联合发文,面对所有医疗机构、为期一年的专项治理行动来了。”
4月14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文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将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
这一次行动的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
17条红线不能碰
经梳理发现,以下行为可以看作是这次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希望大家能深刻理解,不触碰这些红线:
1、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检查
2、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
3、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
4、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
5、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
6、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工作
7、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8、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9、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无依据检查
10、开展非诊疗需要的重复检查
11、开展特殊检查无知情同意书
12、未公开医疗检查项目及价格
13、对科室或医务人员设置业务收入指标
14、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薪酬直接挂钩
15、违反配置规划,擅自采购、配置大型检查设备
16、违规捆绑收取不必要费用行为
1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除此之外,《通知》还有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五项重点内容
01 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02 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
组织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03 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
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引导医疗机构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04 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05 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
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行动分四个阶段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分4个阶段实施。
01 部署阶段(2021年4月—5月)
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宣贯,对专项治理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
02 自查阶段(2021年5月—8月)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专项治理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03 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9月—2022年1月)
各地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和评估。
04 总结阶段(2022年2月—3月)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当然,《通知》绝不仅有上述内容,还包括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分工、工作要求等,希望基层医生绝对不要掉以轻心,积极做好自查工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