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i医疗 > 政策标准 >  重磅!《执业医师法》要做重大修改,事关所有医护!
重磅!《执业医师法》要做重大修改,事关所有医护!
  • 2021-01-26 16:40
  • 作者:佚名
  • 来源:县域卫生传媒

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这是该法自1999年施行以来的第一次大修。

现行执业医师法共六章四十八条。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条,新增“保障措施”一章作为第五章,并对现行法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根据相关数据,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医师总数达386.7万人。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此次提请审议的医师法草案如何保障医师权益?将怎样推动我国医师队伍建设?

01 新增薪酬待遇等保障措施

草案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包括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获取合理劳动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等。

草案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行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包括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02 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

在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门槛方面,草案有了重大修订。草案将医师分为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四个类别;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

在现有执业医师法规定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都为中专。但按照修订后的草案来看,中专报考时代或将结束,大专成为最低报考门槛,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要求有了重大提升,对整个医师人才队伍将产生深远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突破了既往的管理思路,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医师学历层级提高有利于优化和完善医师培养体系,提升医疗技术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郑雪倩说。

03 吸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做法

郑雪倩认为,“传染病防控需要多点监测,一线医师起着重要的哨兵作用。”

草案提出,国家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对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师给予表彰或奖励。

04 扰乱医疗卫生秩序或担刑责

一直以来,暴力伤医问题备受社会关注,给医师们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中工作也成为法案修订的一大重点。

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实施诊疗行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回应媒体称,这一规定也强化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入刑的法律规定,对防止暴力伤医、维护医护人员执业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外,该章还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医务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05 “执业医师法”改为“医师法”

与我国涉及职业类别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教师法、法官法、律师法、护士法等的法律名称协调统一,法律名称修改为医师法,是听取采纳医疗卫生机构、一线医务人员和有关行业组织的建议,也与中国医师节的内涵相一致。

法律名称修改不涉及现行医师分类管理、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考核等制度,不影响对执业医生的严格要求。也预示着“医师法”将更加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将更加正规。

06 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

草案规定,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并补充医师有“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的”等情形不予注册的规定。

草案还对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的情形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及外籍医师的执业管理加以明确。

07 多途径重点培养全科医生

关于医师教育培训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培养全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村医权利成为基层医疗人才队伍建设重点,草案规定: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

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执业医师下基层,完善对乡村医生的相关待遇政策等。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基层、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制度,草案规定,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三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给予相应处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HC3i数字医疗
【责任编辑:xiasz TEL:(010)68476606】

标签:执业医师法  修改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