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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2021-01-13 18:13
  • 作者:佚名
  • 来源:国家卫健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国卫规划发〔202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中国老龄协会,委属(管)医院: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是反映卫生健康发展现状、进程和规律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宏观决策、行业治理和服务社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近年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水平,基本适应和满足了卫生健康工作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但也存在部分地方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队伍力量薄弱、数据质量不高、分析应用不足等问题。为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新形势下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坚持依法统计、规范统计过程管理,坚持质量优先、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坚持应用导向、服务行业实际需求,坚持创新发展、加强新兴技术应用,进一步拓展覆盖范围,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服务效能。力争到2025年,实现卫生健康统计调查体系、队伍建设、数据资源、方式方法日臻完备,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断增强,统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有效支撑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到2030年,建立健全科学治理、权威统一、创新驱动、安全高效的统计工作体系,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统计调查体系。适应卫生健康工作职能拓展需要,推动统计工作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健康为中心,统计领域从医疗卫生扩展至健康服务全行业。按照保持稳定、覆盖完整、革旧立新的思路,科学设置统计指标,修订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加快建立包含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养老、托幼等机构在内的,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卫生健康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积极整合以电子健康码为主索引,贯穿预防、治疗、康复、健康管理等环节的居民健康统计信息闭环;逐步构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涵盖卫生健康资源、医疗健康服务、公共卫生安全、居民健康水平、健康影响因素、行业综合治理、健康产业发展等全方位,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卫生健康统计调查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做好顶层设计,出台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强化统筹指导。各地要立足实际,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加强组织实施。基层机构要优化数据供给,抓好具体落实。

(二)突出统计工作重点。

1.支撑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围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主要指标要求,健全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保障健康中国行动考核指标框架中有关指标的准确性、及时性;适当增加与重大疾病、重点人群、重要健康影响因素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及频次,提高健康中国行动中主要倡导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的可得性、有效性,满足监测评估需求。

2.服务公共卫生安全管理。顺应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需要,健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数据指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探索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统计报表应急报送机制,推动相关报告信息数据共享比对,辅助开展疫情分析研判;积极利用统计数据开展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现状、供需对比等分析,为辅助构建布局合理、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体系提供依据。

3.加强医改监测评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监测评估,定期通报各地医改进展与成效,为制定医改政策、规划目标、年度计划提供数据保障。各省份、地市要突出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监管制度等重点领域,强化数据分析利用,增强工作前瞻性和预见性,助推医改向纵深发展。

4.完善全国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人口监测,健全全员人口、出生登记、死亡登记信息的动态更新和校核机制,提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为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统计体系提供支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与教育、公安、民政、人社、统计、医保等部门的协同共享和比对核查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履行上述生命登记信息的采集、更新等职责。

5.推进健康服务业和健康产业核算。国家卫生健康委及统计机构要加快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等文件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健康服务业、健康产业核算方法,开展相关核算工作。鼓励各地与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合作,结合实际推进健康服务业和健康产业核算。

6.做好其他新增领域统计工作。重点围绕老年健康、医养结合、职业健康、托育管理、控烟履约等领域对统计工作的需求,逐步研究构建与之相匹配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动态的专题数据库,助力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适时组织开展老年人生活及健康状况、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生育养育、烟草使用和控制等监测调查工作,为制定相关政策规划提供信息支撑。

(三)规范统计过程管理。

1.依法规范项目管理。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依规建立和修订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扎实做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卫生健康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人口监测等常规统计,以及卫生服务调查、医改监测等专项调查,并可根据实际需求,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完善地方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2.逐级强化数据质控。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分级质量控制体系,切实加强统计调查活动部署、培训、实施、督查等全流程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及统计机构健全优化疾病分类代码、手术操作编码等基础标准,制定完善数据质控制度,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应用及质量审核,并进行综合评价通报。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托统计机构,细化数据质控方案,落实统计各环节各岗位工作职责、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数据来源及责任主体,规范统计数据台账,保证源头数据质量。

3.推进信息发布共享。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制度,完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和内容。依据统计调查制度发布重要统计信息,须经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切实加强统计公报、年鉴、提要等资料编撰工作,及时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途径发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健全完善部门内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共享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进一步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交换,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共享责任、内容、方式、时限、渠道,提高统计数据综合使用效益。

(四)转变统计方式方法。

1.创新技术应用。在建设完善全员人口、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数据统计由传统的手工填报、逐级汇总、定期提交,转变为自动采集、平台交换、实时推送,逐步构建便捷高效、互通共享的信息化统计网络。探索推进新兴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创新数据采集、开发、存储方式,提升统计工作智能化水平。

2.优化顶层设计。从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及直属单位做起,加快整合行业内业务重叠、分散独立的信息系统,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工作流程,将各业务系统分别从基层收集数据转变为统一采集、顶层交互,推进跨业务、跨机构、跨部门交换应用,从管理上减少报送频次,实现一数一源、一源多用、整合共享。

3.减轻基层负担。按照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相关要求,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实施的统计调查获得统计资料的,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开展全面统计调查,减少调查频率,降低调查成本,着力解决基层“报表繁”问题。

(五)强化统计分析应用。

1.加强决策支撑。强化靠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的理念,运用科学方法,挖掘数据价值,创新展示方式,以科学、客观的统计数据反映卫生健康发展现状与趋势,支撑规划编制和政策制定。围绕健康中国行动、公共卫生安全、深化医改等重点领域任务,定期组织撰写高质量数据分析报告,支撑循证决策和宏观管理。 

2.促进监管服务。注重寓管理于服务,积极开展以统计调查数据为基础的监测预警和分析评价工作。围绕所辖区域重大疾病、重点人群以及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快速对统计数据开展系统对比分析,及时反馈并指导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3.支持学术研究。充分利用统计调查数据,探索建立与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智库”的合作机制,围绕深化医改重难点问题、前沿医学科研问题、重大国民健康问题,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对策研究,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利用。

三、组织保障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基础性、严肃性的认识,纳入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工作机制,合力履行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法定行政职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统计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加强专、兼职统计人员配备,保障经费需求,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各地要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依法依规加强对本单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问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的区域卫生健康统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法定统计填报工作负总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质控追溯,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要着眼保持统计队伍稳定,积极为提升卫生健康统计人员有关福利待遇创造条件。要关心爱护基层统计干部,对业绩明显、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提升统计人员能力素质,全力打造精干高效的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队伍。

(四)确保数据信息安全。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相关规定,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要求,保障统计业务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的可靠运行。要强化对数据采集、管理、服务、开放、共享、使用全过程管理,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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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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