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11-26 11:14
- 作者:佚名
- 来源:红星新闻、澎湃新闻
红星新闻11月24日消息,2017年9月,家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的王女士父亲在吃桃子(去皮软桃)时,因异物进入发生呼吸道异物阻塞。随后台安县恩良医院(原台安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赶到患者住处对其进行抢救。一小时后,王女士父亲去世。
因为对父亲去世原因存疑,在与医院协商失败之后,王女士一家决定起诉台安县恩良医院。2020年6月3日,台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民事判决。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法院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患者去世的主要原因,判决医院承担90%责任,赔付死者家属35万余元。而经台安县卫生监督所调查,参与抢救的医生并无执业医师证。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发现,事发当日,涉事医生并无医师资格证书,也无医师执业证书,且以无“双证”的身份在该医院工作两年之久。医师资格证书与医师执业证书。
今年5月,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察院认为“认定不起诉人郝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王女士及家人对此进行申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理由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受恩良医院指派,不属于擅自行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患者的死亡与医生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事件】吃桃被卡,老人经抢救后去世
2017年9月3日下午4时许,家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的王女士父亲在吃桃子(去皮软桃)时,因异物进入发生呼吸道异物阻塞,事发后邻居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电话中说明了患者的病因与病情。
5分钟内,台安县恩良医院的救护车赶到王女士的住处,护士张某与急救医生郝某随车赶到。据在场的王女士母亲介绍,丈夫当时仍有意识。
据王女士母亲回忆,护士赶到后给丈夫挂了一瓶生理盐水,而随诊的医生却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也没有带氧气袋,之后几个人就抬着丈夫下楼去医院;另据王女士介绍,因家住四层、一层和二层都是商业住宅,几个人将父亲从家里抬到一层“已经过了20分钟”。而直到抵达楼下的救护车上,医生才给患者进行吸氧。
“当时父亲还和母亲说他没事,我们想,是不是当时(如果)在现场抢救,人还能抢救得过来。”随后,因为对父亲去世原因存疑,王女士来到台安县恩良医院,医调委为医患双方进行了调解。在与医院协商失败之后,王女士一家决定起诉台安县恩良医院。
【焦点1】医方操作与患者死亡间有无因果关系?
2019年3月6日,台安县人民法院委托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台安县恩良医院与王先生去世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该鉴定书显示,根据台安县恩良医院急救中心出诊登记表,接到王先生家人的求救后,医院救护车在3分钟内进行了出诊。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摘:死者的死亡原因是窒息,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时间为1小时。
鉴定人讨论后,认为医院接报120时已经知道患者系吃桃致呼吸道异物,调度任务明确,但出诊医生对此情况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不足。鉴定人认为,“对于呼吸道异物患者应首先保证呼吸道通畅。医方的措施违反急救原则,延误抢救时间,存在过错”。鉴定意见为“台安县恩良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20年6月3日,台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民事判决,根据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法院综合死者自身疾病特点,酌情裁量台安县恩良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共赔付死者家属35万余元。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相关内容。受访人供图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相关内容。受访人供图
【焦点2】行医过程中,医生有无医师执业资格?
2018年3月9日,台安县卫生监督所出具了对此事的一份回复。
回复书中显示,台安县卫生监督所派监督人员到台安县恩良医院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发现2017年9月3日下午随救护车接急诊患者的护士有护士证,医生无执业医师证。医生在无执业医师指导下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属违法行为,台安县卫生监督所已对台安县恩良医院及相关医生给予相应的处罚。2018年,台安县卫生监督所出具的相关回复文件。受访人供图2018年,台安县卫生监督所出具的相关回复文件。受访人供图2020年11月20日,台安县恩良医院医务科一位李姓工作人员表示,相关事件发生时,该出诊医生在出诊时,虽然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但有医师资格证。“我们的医生当时有医师资格证书,上面有日期可以证明。”
随后,11月23日,上述李姓工作人员将该出诊医生的医师资格证、准考证与医师执业证书照片发给红星新闻记者。相关图片显示,涉事医师于2017年8月26-27日参加2017医师资格考试;2017年11月6日,被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授予医师资格证书;2018年4月11日,被台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授予医师执业证书。2017年8月26-27日,郝医生参加2017医师资格考试。受访人供图2017年8月26-27日,郝医生参加2017医师资格考试。受访人供图2017年11月6日,郝医生被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授予医师资格证书。受访人供图2017年11月6日,郝医生被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授予医师资格证书。受访人供图但根据上述材料,2017年9月3日郝医生接到急诊并出诊时,并无医师执业证书,也无医师执业证书。也就是说,并无“双证”的郝医生却在台安县恩良医院行医长达两年之久。
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郝医生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与台安县恩良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并分配至恩良医院急诊室从事院前急救工作,而直到2017年,郝医生才进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红星新闻记者对此进行追问,上述李姓工作人员不予回复。
此外,11月23日,上述李姓工作人员还称,该出诊医生现仍在台安县恩良医院工作,且现在有医师资格证书。红星新闻记者在“国家卫健委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网址”网站上,以该医院和郝医生的姓名进行检索,显示“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执业医生”。红星新闻记者在“国家卫健委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网址”网站上,以该医院和郝医生的姓名进行检索,显示“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执业医生”
红星新闻记者在“国家卫健委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网址”网站上,以该医院和郝医生的姓名进行检索,显示“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执业医生”
据台安县恩良医院官网显示,该医院为原台安县人民医院,是“辽宁省首批鞍山市首家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焦点3】涉事医生行为是否涉嫌非法行医?
在等待民事判决的过程中,王女士曾就郝某无医师资格证书证但单独行医一事,向公安局报案。
2019年10月,辽宁省台安县公安局出具立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郝某非法行医”案有犯罪事实,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随后台安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今年5月,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察院认为“认定不起诉人郝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王女士及家人对此进行申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理由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受恩良医院指派,不属于擅自行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患者的死亡与医生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医师从业之前必须获得两个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其中,“医师资格证书”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的。“这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 付建介绍称,该证书也是判定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质的最重要标准。
同时,医师应具备另一个证书即“医师执业证书”。该证书由当地卫生局颁发,表示允许医师在某个医院行医,并规定了医师的行医范围,这是一个行政方面的认可。如果医师出现了什么问题,可以吊销他的执业证;如果换了医院执业,还需要重新换执业证。
“医生要行医必须先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再携带该证到自己工作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注册,之后才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两个证都拿到,才有资格行医。”付建介绍说。
付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一般是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主体。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指的是医师资格证。该医师2017年8月参加考试,9月进行急诊救助,11月拿到医师资格证书,2018年才拿到医师执业证书。事发当时,属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行医’的情况。”付建表示。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则认为,此事中的医生并不违反刑法、不涉及犯罪。刘秀律师指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患者死亡并非行医行为直接导致的,而是自身被桃子噎着窒息而死。所以,无法判定行医行为是患者去世的直接、主要原因,检察院判定证据不足没有问题。我认为涉事医生不构成犯罪。”刘秀同时强调,此案虽不构成犯罪,但医院和医生存在过错,应负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题为《辽宁一老人吃桃被卡,经“无证”医生急救后死亡 检察院未予起诉:不属于擅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