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8-12 13:44
- 作者:佚名
- 来源:检察日报
公诉人、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检察长何莹(右)在法庭上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宏亮利用担任江苏省无锡市某医院骨科主任职务之便,为供应商戴某、周某代理的医疗耗材进入骨科使用谋取利益,与戴某、周某约定回扣比例,并安排骨科医生收受戴某所送回扣款460万元、周某所送回扣款455万元。上述回扣款按比例部分分发给科室医生,部分用于科室开支,其中被告人徐宏亮分得139.15万元。2018年5月,徐宏亮安排科室医生分别收受戴某、周某提供的“赞助费”共6万元,用于科室开支。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宏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
该案由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检察长何莹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法庭上,何莹发表了说理充分、引人深思的公诉意见书,现节选如下:
“医疗回扣”是医疗行业的毒瘤和脓包,一定程度上也是“看病难、看病贵”顽疾的重要推手,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公诉人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对本案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进行了深入思考。
“潜规则”与“法律底线”
——要实现对法律的敬畏
很多人把“医疗回扣”当作潜规则,被告人同样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认为只要不是自己中饱私囊,为科室集体和员工谋福利就不是犯罪,真的出了问题,要么希望组织出面来化解,要么搞攻守同盟、互相掩护。2017年5月,江苏省检察院、省卫计委联合召开了全省医疗卫生系统“远离回扣、廉洁从医”专项活动,其中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求医疗机构和医生针对收受的回扣款自查自纠,这本是组织治病救人给予犯错甚至是犯罪同志的一次悔过整改的好机会,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徐宏亮都没有把握好这次机会,仅仅退了极少的钱应付交差了事,甚至继续顶风作案。被告人徐宏亮在悔过书中说,“后来,国家对回扣风打击力度增大,周围也不断有骨科主任被抓,我还没有停下来,最重要的是缺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绝不是一句空话,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质激励”与“调动积极性”
——“激励机制”不是万能的
单位受贿罪中,一些单位的主管人员往往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物质激励到位了就能调动人员的积极性,自己在单位里就会拥有权威,部属就会买他账,所以往往通过单位受贿给部门人员“谋福利”。本案中,徐宏亮的行为就是在为集体、为集体里的每个个体谋取利益。单位受贿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容易造成集体权力寻租,管理的公平正义会缺位,个人的法治观念会缺失,某医院骨科在监察委查处此案的过程中,有些人在案发后不肯退赃,实质上已经把不法所得当成了自己的合法收入。
公诉人认为,单位主管应该为单位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和选人用人机制,营造严管厚爱团结奋进的工作氛围,注重激励员工追求集体成绩,奖励为集体荣誉作出贡献的员工,这样才能提高单位的整体凝聚力。单位主管更需要时刻约束自己,约束下属,坚守法纪底线,为自己也为大家把好“安全关”。
“诱惑”与“自我成长”
——“诱惑”是“成长”的契机
作为社会人,如何在诱惑面前坚守“医者仁心”,如何在自我成长中坚守“责任重于泰山”的担当,这样的拷问不仅仅是对被告人的,也是对我们每一个人的。在诱惑面前徐宏亮迷失了自我,正如其本人所说,面对供应商赚钱的容易和越赚越多,其本人心态逐渐失衡,开始喜欢奢靡生活。他在供述中还提到了“2008年,我和顾军做的一个半髋关节置换手术,术后病人一条腿长、一条腿短;2013年,所在科室医生手术,当晚发生术后并发症肺动脉栓塞死亡;2016年,所在科室做的一台手术,病人四肢瘫痪……”逐渐热衷于吃喝玩乐的徐宏亮早就把钻研业务抛到了九霄云外,刚工作时许下的“将解决病人的痛苦作为人生最大快乐”和“希波克拉底誓言”,早不知都丢在了哪个旮旯角落,再也无暇反思自己还有没有“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一个经受不住诱惑的人,终将走在一条错误的道路上。
无论何时,无论何人,遵纪守法始终是底线。煞住“医疗回扣”这股歪风,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杜绝“集体名义”的腐败,让人民监督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有效防止权力过度集中产生依附、寻租等行为,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斩断各领域腐败的“黑色产业链”,本案也给人们留下了诸多思考……
审判长,审判员,综合考量全案,毕竟本案是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个人受贿100万元若无法定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基准刑大致在有期徒刑四年左右,单位受贿的最高刑则是有期徒刑五年。鉴于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均系自首、均已退出全部赃款,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徐宏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宏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请法庭考虑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