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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导致年轻妈妈去世
  • 2020-07-20 10:50
  • 作者:佚名
  • 来源:云南日报

【案情】2019年3月16日,于某因“鼻炎,流鼻涕,双眼瘙痒2天”到巧家县蒙姑镇新塘村卫生室就诊。输液时,于某出现呼吸困难、恶心及头部、腰部疼痛等症状。当天17时53分,于某转诊至巧家县人民医院,医院给予其吸氧、心电监测、改善心肌供血等治疗,但其一直呈深度昏迷状态。2019年3月30日17时10分,于某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于某的丈夫和某认为,妻子因为鼻炎就医,村卫生室和县医院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未对病情进行合理评估,未及时釆取积极有效的诊疗措施,最终导致于某死亡,于是到巧家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卫生室和县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83225.41元。

经原告申请,法院请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卫生室、县医院为于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有无过错和被告实施的诊疗行为与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大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卫生室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为被鉴定人死亡损害后果的诱发或加重因素,承担轻微责任,建议参与度为5%至10%。县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为被鉴定人自身疾病共同导致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医院承担同等责任,建议参与度为50%。

根据尸检、文证审查、现场阅片结果及专家会诊意见,被鉴定人于某两次CT片均可见左部颅骨凹陷,局部软组织肿胀,右侧后颅窝、基底节外伤性出血征象。上述影像学表现与法医病理学检验所见相互印证,损伤、出血部位一致。于某死因为“颅内出血未得到有效治疗,颅内压持续增高,多种并发症发生,最终致中枢性脑疝形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证据明确,医方在被鉴定人疾病发展过程中存在影像检査阅片漏诊,致病情不逆,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果,被告卫生室和县医院在对于某的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二被告的过错与导致于某死亡的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结合鉴定意见,法院确定由卫生室承担10%赔偿责任,由县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于某和原告抚养人均为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经核算,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50072.4元,由县医院赔偿175036.2元,卫生室赔偿35007.24元。

【释法】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类专业案件,律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才能相对准确地分析案情。此外,律师确定代理案件后,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应多问几个为什么,对疾病性质应有自己的独立判断。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重要乃至唯一关键证据就是病历,病历记载了案件全部事实包括病情和治疗经过。医疗案件律师应依靠病历,但不能迷信病历。正如本案,病历资料中并未记载患者有外伤史,甚至仅通过尸检报告也无法知晓患者颅内出血的时间点,而本案律师通过阅片会诊,发现了患者入院时已有外伤性出血,而医方存在漏诊的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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