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6-17 11:11
- 作者:佚名
- 来源:县域卫生传媒
近日海南省发布《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以及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的定义、互联网医院的命名规则,以及互联网医院医师执业规则等诸多细则。
01 互联网医院医师应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经验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在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多点执业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需要医务人员当面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02 所有在线诊断和处方应有医师电子签名
《办法》明确,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做好处方的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医师应当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并明确疾病诊断的基础上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的诊断和处方应当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电子签名确认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03 执业规则与实体医疗机构同类管理
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信息管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等,与传统实体医疗机构同类管理。
《办法》明确要求互联网医院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04 必须通过审核备案后开展服务
《办法》明确,互联网医院在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前,应向设置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互联网医院跨市县提供诊疗服务的,应当在拟开展服务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备案。跨省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省卫生健康委予以备案。
如果互联网医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执业登记决定。据了解,海南省目前批准筹建设置的有58家,其中通过执业登记的27家。
05 设专职药师在线审方
互联网医院应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或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远程处方审核。
并且《办法》明确要求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06 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控体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各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省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进行线上实时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