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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医生辞职引发50万违约金
  • 2020-03-31 13:49
  • 作者:佚名
  • 来源:中国青年报

提起50万元违约金,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辞职的赖铁强眼眶通红。

2017年,毕节市七星关区启动了人才引进工作,高薪引进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急诊医学、内科学、外科学、肿瘤学、妇产科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等。但一年时间左右,包括赖铁强在内,徐睿、谢蒙伟、胡春兰、阎鹏等5名医生先后辞职。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法院审判,这几名离职医生都输了官司,被要求赔偿50万元违约金,并被法院强制执行。

如今,几位医生对合同及判决结果“不服”,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短短时间,高薪引进的多名医生为何纷纷出走?高额的违约金又是否合理?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多名高薪引进医生先后辞职,面临巨额赔偿

2017年10月,赖铁强从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被引进到七星关区人民医院,担任放射科主任。他的职称为主治医师,在医院的税前年薪为50万元。医院合同显示,若转为副主任医师,税前月薪则为每月6万元,如此待遇在当地堪称高薪。

跟医院签合同时,赖铁强并没有太关注违约金的相关条款,“医院说这是格式合同,专家们都一样,我就签了”。

2018年6月底,赖铁强以“离家太远,小孩老人需要照顾,本人身体不好”为由,向七星关区人民医院提出辞职。不久,他便收到法院传票,得知医院要索赔50万元违约金,他才意识到出了大事。赖铁强也曾向医院表示能否回去,对方答复“缘分已尽,按法律走”。

2019年7月26日,收到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后,害怕成为“老赖”的赖铁强四处凑钱,向新单位借了26万元后才还清违约金。

在赖铁强之前辞职的引进医生徐睿,也面临“没挣多少却赔不少”的窘境。

2017年5月,徐睿从贵州省人民医院来到七星关区人民医院,担任放射科主任,仅在这家医院工作两个月后便辞职离开。几次诉讼中,徐睿咨询、聘请律师花费十余万元,支付违约金“亲戚也帮了很多”。

被强制执行前,徐睿找医院“和解”,询问能否回去上班,或分期付款,院领导告诉他,“和你没仇,但开了口子其他离职的医生都分期怎么办?”

同样从这家医院离职的引进医生还有谢蒙伟、胡春兰,他们都来自贵航三〇〇医院。2017年3月,谢蒙伟到七星关区人民医院报到,担任心血管内科主任,2018年6月他辞职离开医院。

对回到贵航三〇〇医院心内科的谢蒙伟而言,心理困扰远比不上经济压力,现在的他,除房贷、车贷外,还背上了支付违约金的贷款。

“我走得晚,也听说他们收到仲裁委员会寄来的传票,但还是辞职了,在那里比较压抑。”2017年12月,胡春兰从贵阳来到七星关区人民医院,担任心血管内科副主任,2018年9月辞职离开。

高额违约金的风波,也影响了这家医院在圈内的口碑,在七星关区人民医院工作的一名医生告诉记者,“这事在贵州的医院传开了,现在几乎没人敢来了”。

引进医生有人辞职,有人留下的背后

“赖铁强当初是真的想在这儿干一番事业的。”七星关区人民医院一位不愿具名的医生这样评价。

2017年10月,赖铁强来到这家医院前,原本医院许多影像诊断报告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专家审核,要2-3天才能回传。他到来后,疑难病例基本在医院被及时处理,放射科的诊断报告结果变得更加准确清晰,为医院的外科临床工作提供了有效的辅助。

当发现很多医生、技术员尚不会数字胃肠机、MRI扫描等技术,他便每周组织医生、技术员培训,每天早晨主持读片,对前一天的急诊、疑难病例认真讨论,防止漏诊、误诊,并做好相应记录,经过这种强化训练,医院科室部分年轻同事有了进步。

为了让进修医生有紧迫感,赖铁强还联系温州医科大学、遵义医科大学的带教老师,严格要求和管理科室内进修医生。此外,他还整顿科室人员不良风气,“比如抽烟、玩手机这些坏习惯”。

为了提升整个放射科的工作效率,在赖铁强强烈要求下,医院更换了新的PACS系统,科室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2017年12月28日,毕节晚报以《离“湘”来毕支医发展更上新台阶》为题,大篇幅报道了赖铁强在七星关区人民医院的工作成效。

然而,好景不长,赖铁强逐渐发现医院对自己的合理化建议不够支持,尤其是为铺垫远程影像诊断服务,推动当地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结成医联体的事情,他认为医院不够热情,这次建议失败让他很“受挫”。

赖铁强还发现医院只是在有上级领导检查时,邀请他参加会议,而有些实际的重大事情却不让他参与。

“刚开始医院很支持,但后来支持少了,下边人打小报告,还有人监视我。”赖铁强表示,自己刚去的时候很想做事情,后来话语权越来越少,“感觉没有留下的必要”。

在一些引进医生看来,由于引进医生收入高,医院的其他职工就会认为你得多干事,让人有种“被监视”的感觉。有的人认为,导致自己辞职的原因是医院对学术科研、科室发展和专家的意见不重视,追求短期利益,目光不长远。还有的人表示,医院在科室领导选拔上有问题,“安排工作很生硬,感觉压抑”。

引进医生刘欣(化名)则选择留在这家医院继续工作。他表示自己也曾有“不想干的时候”,但最终选择留在医院,是因为团队带起来、科室建好了,逐渐赢得尊重,磨合后彼此也信任了。

在刘欣看来,对打小报告的同事要以德服人,有时也要迎合、融入他们,比如下班后陪他们娱乐,让他们知道你不高高在上,和同事不能“把科室内部的矛盾,变成自己和医院的矛盾”。

刘欣认为,医院和医生的不少矛盾,回头看都是小问题引起的,医生没忍住而离开,和医院沟通方式、管理办法欠妥有很大关系,医院需要提高管理水平。

3月17日,记者来到七星关区人民医院采访。对于医生辞职的原因和合同的相关问题,医院院长阮胜表示,“有什么问题可以找我们法律顾问,这个事情依法依规”。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七星关区卫健局,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汪涛告诉记者:“七星关区人民医院和专家签合同,也不给我们报备,医院说按法律走,以法律判决为准。”

汪涛认为,“医生既然违约,就按合同执行”,针对医生说有霸王条款,汪涛表示,“不能今天来了明天走,既然知道是霸王条款,当初为啥要签,至于条款和法律有冲突那是另说”。

一纸合同,两点争议

2018年6月,赖铁强离职时曾听到医院提及违约金,但当时他并未在意,直到收到七星关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仲裁申请书副本,要求他支付50万元违约金,并退还工作所得工资及利息时,他才仔细阅读这份合同。

赖铁强发现,在合同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一款规定:甲方招考、调入人员(乙方)到甲方报到之日起,必须在甲方工作满3年方能提出调离或辞职,否则应退回累计发放的工资及利息。同时,若乙方未满一年申请调离或辞职,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而第三款则是,乙方合同期限为八年,如乙方不按合同期限执行,提前终止合同,需赔偿甲方违约金50万元。

针对医院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赖铁强及其律师认为工作8个月内,医院的社保才交了1381元,而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上写的是“合同工”,作为未获得事业编制及其待遇的编制外人员,双方争议属劳动争议,合同属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必须符合的情形包括:一是涉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保密事项,而劳动者却违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赖铁强认为,由于他本人在医院未涉及以上情形,故而无须承担违约金。

在七星关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一审、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均认为医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无需退还,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该案性质是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以及合同约定50万元违约金合法与否。

针对赖铁强一方提出的劳动争议理由,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认为七星关区医院是事业单位法人,赖铁强签订的是《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双方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符合《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赖铁强一方主张的劳动争议不成立。

针对合同性质的争议,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的贵阳学院教授邓峰认为,一、二审判决没有问题,有无正式编制并不影响该案人事争议的认定。

由于本案为人事争议,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规定,聘用合同必须具备“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由于赖铁强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赖铁强一方提前终止合同,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当地医院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在二审中,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施行后,虽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但一审法院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及答复的精神对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仍具有指导作用,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因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

在邓峰看来,一、二审判决引用的《通知》来论证《聘用合同书》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值得商榷。

邓峰指出,1994年《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也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未明确是否包括违约金条款,1996年原劳动部才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而法院采信的《通知》中的“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条款,也未明确是否包括违约金条款,且至今没有任何国家部门对此作进一步解释。故不能想当然认为“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一定可以包括违约金。

邓峰说,该《通知》是在2002年颁布,但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已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作出了统一限制性规定,本案《聘用合同书》约定的50万元违约金应属违反这一限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次,对于本案优先适用的《通知》,邓峰认为,该通知只是同意并转发原人事部的意见,真正对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内容作出规定的是原人事部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但该意见并不属于国务院的规定,因为国务院的规定应由国务院制定并下发,其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该不在其中。

仔细看完双方签订的合同后,邓峰还表示,即使违约责任条款有效,也存在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与第三款约定不同,如何适应的问题。如果赖铁强办理了人事调动手续则属于条款中的“调入人员”,劳动者可选择优先适用对其有利的第一款约定,赖铁强的申请调离或辞职属于服务期未满一年,因而只需赔偿甲方违约金10万元,而不是第三款约定的50万元。

邓峰指出,劳动者在签署事关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尽到谨慎审查的注意义务。“这些医生都是成年人,签合同时应该明白自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上述争议,3月17日,记者联系了该案二审的审判长周莺,她表示此案已提交省高院复核,采访请联系法院新闻发言人。

3月18日下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朱微伟表示,“二审审判书代表中院立场,但案子已到高院,这时采访‘不合时宜’,会影响案子进展,请当事人安心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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