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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立即停止药房托管行为
  • 2019-04-17 13:53
  • 作者:佚名
  • 来源:辽宁省医保局

4月9日,辽宁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辽宁省医保局在《通知》中提出,将监测药品价格并纠正医院索要返点、“二次议价”、药房托管、不及时回款等行为。

纠正药房托管

《通知》提出,要将医疗机构医药价格和药品采购工作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于违反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发生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下采购、索要返点、“二次议价”、药房托管、不及时回款等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为的医疗机构,要采取综合措施及时纠正,严重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

要加强对药品采购、配送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制度、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

对网下采购、不按照与医疗机构议定价格及时、足额供货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取消该企业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格,记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监测药品价格

《通知》明确要监测药品价格,药品采购、配送和药款结算。

监测药品价格的具体操作是,建立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点。

每个市分别选取 5 个医疗机构(市、县、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各 1 个、民营医疗机构 2 个,沈阳市、大连市和锦州市可分别增加 1一 2 个省属医疗机构)、 2 个药品配送企业作为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点。

健全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采集工作机制从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社会舆情五个维度开展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信息采集、报送、分析、调查、处理机制。

预警异常价格

其次,实行生产企业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报告制度。

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企业如出现原料原因、企业生产线改造、药品 GMP 认证或调整生产品种等原因导致药品不能正常供应的情况,至少要提前 30 天填写《 生产企业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报备表 》报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实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信息按季度采集分析制度。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注重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与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的采集、比对和分析,开展药品市场价格的变动监测,并做好相关预判分析的信息上报,为做好药品供应保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做好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舆情的研判和应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供应保障有关申诉、投诉和社会舆情的分析、研判,善于发现苗头问题并做好及时应对。

省医疗保障局按季发布《 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信息报告》,对于药品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信息及时预警,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购销双方违约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日常监测、监管,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购销秩序,保障药品临床供应。

最后,《通知》明确,辽宁全省 5 月 1 日起试运行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7 月 1日起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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