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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核心政策盘点!
  • 2018-04-19 10:21
  • 作者:佚名
  • 来源:看医界

新医改以来,社会办医政策在回应社会关切之中越来越开放。一个显著的标志是社会办医疗机构迅速增加,2018年2月底国家统计局发布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7年末全国医院中有公立医院1.2万个,民营医院1.8万个。

然而,与机构数量不成正比的是医疗服务量,2016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28.5亿人次,占87.2%,民营医院4.2亿人次,仅占12.8%,仍然无法与公立医院叫板,仍然只能算作“补充”。这其中,除了诸多利好政策没有落地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社会资本缺乏对政策的职业化理解和医疗的专业化认知。为此,笔者拟就新医改以来国家的社会办医利好政策做一简要梳理并就如何利用与大家探讨,以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新医改以来,值得关注的社会办医19大核心文件

2009年以来,国家各部门相继下发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的文件,值得关注研究的有且不止于以下19大核心文件: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2009年9月11日,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

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

2011年5月31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54号。

2011年7月12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

2011年12月5日,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

2012年4月13日,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26号。

2012年6月29日,卫生部关于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47号。

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

2014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

2014年11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

2015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

2016年7月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发〔2016〕1431号。

2016年7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8号。

2016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23号。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

2016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7号。

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3号令。

二、这些文件里的核心政策

2.1  医师执业不再受单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限制。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这是在总结梳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有利于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

2.2 个体诊所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国务院“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明确要大力发展社会办医,这与之前对社会办医的“鼓励”“支持”从力度上显然都有加强。其中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在上海等试验区已经取消了社会办医大型设备配置许可)。

个体诊所不受规划布局限制,鼓励开办连锁诊所。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病、长期护理、口腔保健、康复、安宁疗护等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化需求的服务。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2.3 非公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发文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对于收费项目,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

关于价格制定,文件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关于医保报销,文件要求,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各种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2016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印发的《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继续坚持了这一规定。

2.4 专科医院设置开口子了。

稍微懂医院运营的人都知道,社会资本办医必须走蓝海战略、专科道路,必须善于服务创新和专业化运营。专科道路就是社会办医的一条重要途径。而过去,国家在专科医院设置审批方面管的很严,   2011年年底前,不设二级眼科医院,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也不得擅自批准设置。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对此进行了调整,通知明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只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诸如有需求、有规划、命名规范、有专业技术人员等“具有二级以上规模”就可以设置。此后,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这一设置审批权同步在下放。北京在2014年已经将1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设置审批权下放至区县。

2.5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

这一规定早在2011年5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54号)已经明示。文件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适当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要及时公开医疗机构建设规划信息,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医疗机构的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功能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和批准,不得进行限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相应培训,引导其依法执业、科学发展。

2.6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自主确定医疗机构经营性质。

2012年4月,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26号)规定,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

2.7  最高法“非法行医罪”修改给医生在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外救人松了绑。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修订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这一司法解释的重修,实际上就明确了“行医的人”是否具备行医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而不是“机构”,也给医生院外救人减轻了负担,赋予了合法性。

三、用好用活这些政策的几点建议

尽管国家政策一直在向着简政放权,公正监管,高效服务的目标迈进,对于社会办医格外青睐,但说实话,冲破利益藩篱,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割自己的肉肯定不是一般的痛苦。因此,很多利好政策并未落实到位。作为社会办医的主体,要真用好用活政策,首先自己应该熟知政策,其次要会利用政策,将明规则与潜规则结合起来,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做好事情,这里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自主选择经营性质要慎重。目前,社会办医的社会声誉还有问题,选择“营利性”可以分红利,但从目前看,民营医院普遍经营困难,基本上没啥利可分,因此,最好还是按照“非营利性”登记。

二、在用人方面,要遵循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医生自由执业是一种大势,办一所民营医院,医生显然是最核心的因素,但不是全部,其他管理人员也非常需要,但并不一定都是“全职”,很多岗位可以用“临时工”,还有一些人可以用其智。

三、社会办医不都是开办“医疗机构”。社会资本要积极围绕大卫生大健康,以投身健康产业,提供健康服务,除了医疗服务,还有健康养老、健康体检、中医药等。要密切关注社会需求,特别是直面我国汹涌蓬勃的老龄化和慢病。同时,积极关注国家新批准的可以独立设立的新型医疗机构,如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等。

四、医疗服务价格确定要充分评估医生的价值和社会认可度。尽管国家对非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机构放开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但给一位医生的服务到底定多少价,一要充分评估医生的价值,二要评估当时当地社会的可接受程度,三还要考虑周边同级公立医院的价格,四要与医疗保险经办管理部门协商。如果医疗保险可以不予支付,那就必须有人支付,这就需要患者认可。而患者怎么才能认可,就看值不值。如果值,患者就会支付,如果不值,患者就不会支付,也就不会选择你的医疗服务。

五、办什么样的医院办多大规模的医院需要自己定。很多想办医院的朋友,都会问我,办什么样的医院好,我说,就我国目前医疗市场现状看,还是卖方市场,也就是说你办什么样的医院都行,都会有市场,有病人,问题是你能否办得好,办成病人信任的医院。当然,就市场需求量看,一是围绕慢病、老人,做医养结合,二是突出专科,做知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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