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1-24 14:20
- 作者:佚名
- 来源:湖南药品流通
1月23日,湖北省十堰市一则叫停“医保结算系统开发运行维护费用”的通知,在医药圈引起轩然大波。
这则《市物价局叫停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商向两定机构收取医保结算系统开发运行维护费用》的通知指出:根据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向两定机构收取医保结算系统开发运行维护费用的通知》要求,十堰市物价局迅速行动,于2017年9月20日起对该市两定机构交纳医保结算系统开发运行维护费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十堰市物价局督促收费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医保结算系统的开发商东软公司已全面停止向两定机构收取开发运行维护费用。
当地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简称“两定机构”)击掌相庆,奔走相告,湖北省十堰市的这一“雷霆”行动,无疑是给这些医药圈人最好的一份新年大礼。这一利好政策,缘自2017年8月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物价局下发的一纸文件《关于停止向两定机构收取医保结算系统开发运行维护费用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532号)。
2017年7月,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第十一组来湖北省督查时指出:湖北省部分地区存在医保经办机构、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商收取两定机构“医保结算系统”开发运行维护费等违规行为,要求各地各部门迅速整改。
文件指出,“医保结算系统”属政府电子政务平台组成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
文件要求湖北各地人社局、物价局、部分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商按照要求,立即停止向两定机构收取“医保结算系统”开发运行维护等费用。所需的专项费用,湖北省人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报告,请求将“医保结算系统”开发运行维护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将“医保结算系统”在两定机构的开发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额度按照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实际工作量拟定。
2003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推行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简称“金保工程”(即“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由各地政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软件公司开发设计,并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一个地级市的区域内只能有一个“金保工程”系统,由人社部门管理使用。为了实现跟“金保工程”对接,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安装一套医保刷卡支付终端结算应用软件(简称“医保支付软件”),该软件在社保卡刷卡终端应用,实现社保卡持卡人使用社保金购买目录内药品或服务时实时结算。
长期以来,医保支付软件公司向各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收取高额“软件初装费、年服务费”等费用,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
上文已经说过,因医保系统属于政府已经付费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医保前台端收费业务又属于公共事务,因此,各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者认为,两定机构除了支付必要的硬件设备、初装人工费用外,不应再承担其他费用。
2016年9月1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四川久远银海畅辉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搭售的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7年8月3日对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0年2月,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了广元市“金保工程”的开发设计项目,开发医保支付软件。广元市辖区内两定机构只能使用该医保支付软件。
在与两定机构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银海公司将加密键盘和读卡器作为合同附件,约定两定机构必须同时购买加密键盘和读卡器,否则不予安装。因为银海公司是广元市两定机构唯一可以选择的医保支付软件安装公司,两定机构只能购买其提供的加密键盘和读卡器。2014年4月至2016年底,银海公司销售加密键盘和读卡器获取收益39.473万元,其2015年度在广元市医保支付软件的总销售额为299.43万元。
鉴于银海公司谋取垄断利润,性质恶劣,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39.473万元;
2.对当事人处以2015 年度广元市医保支付软件销售额百分之七的罚款,计20.96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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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 财综函[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不合理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子政务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此前有类似行为的应立即停止。 二、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三、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等有关规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平台进行清理和规范,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立即纠正。各级财政、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的监督,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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