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政策与监管:社会办医怎么办?多点执业怎么执?集资入股民营医院怎么入?
- 2017-08-23 10:26
- 作者:徐毓才
- 来源:医学界智库
近日,网上一篇《违规违纪!宁医大千名公职人员集资入股民营医院调查报告》(下称《报告》)的文章疯传。
《报告》实际上是宁夏卫计委回应媒体关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被指为民营宁夏慈济医院‘揽生意’,两家医院关系暧昧的新闻”而做出的调查。《报告》称,宁医大总医院存在“违规参与慈济医院设置、公职人员违规持有民营企业股份、部分医师违反多点执业和行业作风规定”等违规违纪问题,责成宁医大总医院立即终止与宁夏慈济医院的管理关系,并要求慈济医院停业整顿。
在国家医改政策正在一步一步放开医师执业限制,鼓励多点执业,积极推进公立医院通过医疗联合体形式推进分级诊疗,帮扶民营医院等利好的形势下,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对于这三项“罪名”颇感“意外”。
一问:社会办医怎么办?
《报告》指出,宁医大总医院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违规参与慈济医院设置”,那么到底是怎么违规的?如果这么做违规,那社会办医到底应该怎么办?
《报告》指出,宁夏慈济医院是北京金加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2013年8月经宁夏卫计委批复,同意设置、批准筹建的营利性综合医疗机构。结果不到一个月,北京金加得就撤资了。
根据总医院的会议纪要,从头到尾是总医院在设置这家医院。工商登记也显示,慈济医院共有7名股东,而有6人来自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法人代表徐克宁,时任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副院长。所持股额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1591名工作人员集资组成,出资员工与注册股东签订《协议书》,每个员工投资入股金限额为5万元以内。
从目前医改政策看,国家一直在鼓励社会办医,也鼓励在岗医生举办医疗机构,如果按照这一案例所言,在岗职工集资入股参与设置医疗机构并不被允许。那么,在岗职工要办医,怎么才叫不违规?而几乎与此同时,也有一家公立医疗机构职工集资被叫停,显然这些政策上“鼓励”的,但操作层面要怎么去执行,似乎更需要“细则”。
二问:多点执业怎么执?
鼓励医生多点执业也是新医改以来,一直强调和鼓励的,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文件,但由于文件没有涉及一些核心问题,如这些注册了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生能否以医疗机构负责人身份开办诊所?是否可以作为设置医疗机构时“自己”医务人员?这些都急需明示。
从本案例看,似乎这些人并不被承认。
《报告》指出,根据调查,宁夏慈济医院共有124名执业医师,其中122名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的医师,均已多点执业备案,122人中10人是总医院的退休医师,注册护士60人,药师8人。宁夏卫计委参与调查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只有2个人是在慈济医院注册的医师,122人都是第二个执业地点是慈济医院,它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
从这位负责人的观点看,第二个执业地点是某医疗机构的医生是不被当做该机构医生的,因此设立医疗机构不可以将这些人当“人”看。
这就让人想起了前不久,卫计委重新挂网的一个《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曾经被一些医疗媒体热捧,然而仔细对照,原来那只是卫计委的一个“乌龙”。不过,从媒体的“关注度”看,当下也确实需要一个新标准了。
不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需要与时俱进,“备案制”更需要“细则”。从目前改革政策看,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方面,中医诊所和设置在养老机构内的医疗机构,都不再需要行政审批,而实行备案制。那么具体怎么备案?备案所需资料和程序有哪些?目前都不清楚。前不久,卫计委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提出简化审批程序,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但对于具体怎么做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程。
然而,现实却是,根据宁夏卫计委的要求,总医院在慈济医院多点执业的持股医师,已经注销了在慈济医院的执业地点。尽管卫计委给了医院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允许接诊,言明届时整改不到位,就将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实际上有可能就判了慈济医院“死刑”。
三问:医务人员集资入股民营医院能不能?
2017年3月,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新创业”。
2017年4月1日实施的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删除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放宽医疗机构申请人条件,在职医务人员可办医疗机构。
各种政策的一个明确走势就是体制内医生的束缚将越来越松,不仅可以多点执业,还将有机会一边在体制内上班,一边开诊所,或者合伙办医院。这也就是说,体制内医生集资入股民营医院不仅允许,而且还受国家鼓励。
那么这次宁夏卫计委认定医务人员持有民营医院股份违规是什么理由呢?《报告》使用的术语是“公职人员违规持有民营企业股份”。显然这里面把“医务人员”视同为“公职人员”了,但医务人员是不是公职人员还不是很明确。
据《报告》所言,关于职工集资入股民营医院,2013年政策允许医疗机构间的合作和帮扶,也就有了员工集资入股民营医院,2015年政策不允许了,当时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出台相关文件,不允许公职人员投资办企业。
而当媒体询问,关于“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合作,红线在哪里?”时,参与调查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它可以办非营利性的机构,但是公立医院不允许再办营利性的机构,核心是非营利性医疗,而慈济医院在当时办许可时就是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看来核心似乎在于医疗机构的性质。然而关于这一点,国家政策似乎更明晰。2012年4月,《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26号)规定,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笔者认为,这一事件的调查处理,也许值得思考的还有很多,正如《报告》结尾留给我们的:此事相关问题带给医改的启示,仍值得有关部门总结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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